姓名權
姓名權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決定、使用、變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種人格權利。姓名權保護的客體是權利人的姓名。姓名并不限于公民在戶籍機關正式登記的本名。
《民法通則》第99條也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冒用。《戶口登記條例》第18條,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18周歲以上公民需要變更姓名時,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公民的姓名權受到侵害時,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姓名權的主要法律特征為:第一,姓名權的主體只能是自然人,法人不享有姓名權。只有自然人人格的文字標識才叫做姓名,因而自然人才享有姓名權。法人人格的文字標識是名稱,享有的是名稱權。第二,姓名權的客體是自然人對自己人格的文字標識的專有權。姓名權的核心問題就是專有權,他人不得享有、使用,只能是權利人自己享有和使用。專有的客體,就是自然人的人格文字標識,不僅包括正式的登記姓名,而且也包括筆名、藝名、別號等。第三,姓名權的基本義務是不得非法干涉、使用他人的姓名。姓名權是絕對權、對世權,除了姓名權本人之外,任何人都是義務主體,都負有不得侵害其姓名權的義務。
肖像權
肖像權,是指人對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現、使用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權利,就是人所享有的對自己的肖像上所體現的人格利益為內容的一種人格權。
肖像權就是自然人所享有的對自己的肖像上所體現的人格利益為內容的一種人格權。采用攝影術或者造型藝術手段反映自然人包括五官在內的形象的作品。肖像權為人格權之一種,是自然人對于肖像的制作權和標表使用權。法律上的肖像為自然人人格的組成部分,肖像所體現的精神特征從某種程度上可以轉化或派生出公民的物質利益。法律保護公民的肖像,是基于肖像上多方面體現了公民的精神利益、人格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肖像權規定,肖像權是公民的基本權利,未經本人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侮辱其肖像。警方有權保留使用權。如果受害者的肖像被擅自使用,可先協商,如拒不撤銷者,可依法進行起訴,申請司法保護,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姓名權與肖像權的區別
肖像權一般有兩個要件,一是未經他人同意使用其肖像,二是以盈利為目的。名譽權則不同,可以是侮辱其肖像或聲譽從而達到貶低對方形象的目的。至于姓名權,我國法律有相關規定。《民法通則》第99條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冒用。《戶口登記條例》第18條,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18周歲以上公民需要變更姓名時,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公民的姓名權受到侵害時,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
律霸網小編認為,對于姓名權和肖像權,由于立法的不完善導致人們認識的不清楚甚至混亂,進而司法保護也不一致;另外,傳統觀念、社會習俗的影響,也使人們的認識受到制約。從根本上來說,姓名權與肖像權既有聯系又有區別,所以,區分姓名權與肖像權的不同,對各種權利的保護也應區別對待。當然,如果您的情況比較復雜,律霸網也提供在線法律咨詢服務,歡迎您前來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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