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幫朋友,貿然借高利貸,誰知稀里糊涂竟然簽了房屋買賣合同,到頭來被人“逼”著要“賣房”,懊惱不已的夏先生無奈之下走上法庭,以對房屋買賣合同存在重大誤解為由要求撤銷該買賣合同。日前浦東新區法院對本案作出一審判決,對夏先生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奇怪的兩份合同
夏先生稱為了幫好朋友借錢,自己決定去借高利貸。2007年2月8日,夏先生和兩個朋友一起來到浦西的一個公司。夏先生回憶,他在孫某的撮合下與被告張小姐達成協議,并簽訂了一份《房產抵押借款合同》,約定:夏先生向張小姐借款12萬元,利息2萬元從中直接扣除,借款期限為3個月,夏先生還拿出自己位于浦東大道上的一套46平方米的房屋作抵押。
夏先生說自己回到高利貸公司,被孫某要求拿出身份證,并簽訂一份空白的房屋買賣合同。孫某解釋這只是一個形式,主要是辦理抵押登記。于是,夏先生又稀里糊涂地簽了自己的名字。
“借款”轉眼成了“逼房”
之后,夏先生與張小姐一同前往房產交易中心辦理了抵押手續,下午四點半,夏先生的銀行存折上劃入93600元。由于急著拿到錢,夏先生沒再說什么,簽了一張收據。
兩個月后,張小姐開始不停地向他催討借款,要求他歸還13萬元。2007年7月,張小姐將夏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其履行房屋買賣合同,將抵押房屋轉讓給張小姐。
張小姐在法庭上提供了夏先生親筆所簽的房屋買賣合同,其中清清楚楚地言明,張小姐向夏先生購買位于浦東大道上建筑面積為46平方米的房屋一套,轉讓價款為35萬元,張小姐支付房款12萬元作為定金并于5月前支付尾款23萬元給夏先生,夏先生于5月8日前將房屋交接給張小姐。張小姐還提供了夏先生親筆簽名的收據,上面顯示夏先生于2007年2月8日收到張小姐的首付定金12萬元。
情急之下的夏先生也向浦東新區法院提起訴訟,認為自己在房屋買賣合同上的簽字是被告誤導甚至欺騙下進行的,請求法院判令撤銷該份合同。
百口莫辯缺證據
被告張小姐的代理人稱,夏先生向張小姐借錢是事實,但并不是高利貸,夏先生是因為房產升值所以才不愿履行買賣合同,如果夏堅持要求撤銷合同,那么夏應該按照合同約定雙倍返還收取的定金,即24萬元。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重大誤解是指誤解者作出意思表示時,對涉及合同法律效果的重要事項存在著認識上的顯著缺陷。
夏先生與張小姐之間簽訂了《房產抵押借款合同》和《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而且夏先生向張小姐出具的收據也寫明是購房的首付定金,夏先生應當知道“房屋買賣”和“房屋抵押”兩者性質完全不同,所產生的法律后果也完全不同。故原告稱買賣合同上的簽字系重大誤解,依據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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