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商品房的買賣相對來說產權關系清晰,只要賣方取得房屋產權證,房屋未設定抵押,沒有債權債務糾紛,共有人同意出售,行為人具備民事行為能力,合同當事方意思表示真實,簽訂書面的買賣合同,該買賣合同就是合法有效合同。但在實踐過程當中二手商品房的買賣遠沒有這么簡單,可以說相當復雜,實踐過程當中經常遇到下列幾種情況的二手房買賣:
一是賣方與開發商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一次性交清了房款,賣方入住或未入住,但賣方的房屋所有權證尚未辦理完畢。
二是賣方與開發商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通過銀行貸款交清了房款,賣方入住或未入住,但賣方的房屋所有權證尚未辦理完畢;
三是賣方與開發商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通過銀行貸款交清了房款,賣方入住或未入住,賣方的房屋所有權證已辦理完畢,但賣方未還清貸款,產權證質押在開發商處或銀行設定抵押登記。
四是法院執行或拍賣的房屋,產權尚未落實到權利人名下,權利人欲將其出售。
上面所列的四種情況,如果買方與賣方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是否有效?筆者認為,上述四種情況買賣雙方所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依據我國《合同法》應認定為無效,不受法律保護,應按無效合同的方式來處理。理由是按照我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七條第(六)款的規定:“下列房地產,不得轉讓:(五)權屬有爭議的;(六)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上述四種情況,賣方房屋都未登記領取權屬證書或權屬有爭議的(質押或抵押),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買賣雙方的行為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因此應認定買賣雙方簽訂的合同無效,這是沒有疑問的,也是沒有爭議的。
【法條鏈接】
根據《合同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
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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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保定律師石進學, 河北宇昊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副主任律師,1995年以保定地區第六名的高分通過律師資格考試,1996年在該所執業至今。石進學律師具備扎實地法律專業功底,經過20余年的執業又具備了豐富的辦案經驗。在執業過程中視當事人之托為己任,并注重辦案的社會效果,始終堅持“替百姓說話、為企業分憂”的樸實宗旨,多起案件的辦理結果均受到了委托人的好評。特別是1997年辦理的四川76名民工索要勞動報酬一案,在民工一方準備好炸藥包,廠方法人代表聘請保鏢雙方矛盾一觸即發的危急情況下,與民工在磚廠同吃同住四天四夜,睡磚窯、喝井水,穩定民工情緒,做廠方工作,終于成功將該案調解。保定市司法局發出工作簡報,予以表彰,保定日報、保定晚報也分別刊發了題為《石律師出現在危急時刻》和 《 勞資雙方劍拔弩張,情急之中律師挺身》的相關報道。在辦理各類委托案件的同時,先后擔任多家重點企業、公司的法律顧問,為企業的生產經營保駕護航,深得顧問單位的信任。 突出優勢:22年辦案經驗、專業理論扎實、誠實信用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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