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陷產品致人損害是產品在使用、消費過程中,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傷害或缺陷產品以外的其他財產損害。
根據《民法通則》和《產品質量法》的規定,產品質量存在缺陷造成的人身和財產損害,產品的制造者、銷售者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因此,產品責任侵權屬于無過錯的歸責原則,不以責任人主觀上的過錯為要件,責任人必須對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承擔舉證責任。
產品責任案件中的受害人不僅包括缺陷產品的購買者本人,還包括因使用缺陷產品受到損害的第三人。
受害人首先應當對自己所受到的損害后果承擔舉證責任;其次,應當證明自己所受到的損害與產品存在缺陷之間具有因果聯系。
應當注意的是,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責任主體包括產品的生產者和銷售者。但兩者的最終歸責原則不同:生產者承擔的是無過錯責任,銷售者承擔的是過錯責任,即由于銷售者的過錯致人損害,銷售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如果屬于生產者的責任,銷售者有權向生產者追償。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證據的若干規定》中只規定了產品的生產者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承擔舉證責任。
根據我國《產品質量法》的規定,產品責任的免責事由主要有以下幾種:
(1)未將產品投入流通的。產品投入流通是指任何形式的出售、出租、抵押、出質等交易行為。投人流通是生產者承擔責任的開始。
(2)產品投入流通時引起損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即產品的缺陷是在流通的過程中,由于銷售者或運輸者、倉儲者的過錯引起的,此時,應當由銷售者或運輸者負責。這個抗辯所免除的是生產者的最終責任,而不是運輸者、倉儲者的責任,即受害人仍有權請求生產者賠償,生產者再向最終責任者追償。
(3)產品投人流通時的科學技術水平尚不能發現缺陷存在的。如果生產者對以上的免責事由能夠舉證證明的,則可以免除其對侵權責任后果的承擔。
法律依據:
①《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一百二十二條因產品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害的,產品制造者、銷售者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運輸者、倉儲者對此負有責任的,產品制造者、銷售者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②《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第四十一條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產品以外的其他財產(以下簡稱他人財產)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生產者能夠證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將產品投入流通的:
(二)產品投入流通時,引起損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三)將產品投入流通時的科學技術水平尚不能發現缺陷的存在的。
第四十二條由于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害的,銷售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銷售者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生產者也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供貨者的,銷售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三條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要求賠償。屬于產品的生產者的責任,產品的銷售者賠償的,產品的銷售者有權向產品的生產者追償。屬于產品的銷售者的責任,產品的生產者賠償的,產品的生產者有權向產品的銷售者追償。
第四十六條本法所稱缺陷,是指產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產品有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是指不符合該標準。
第四條下列侵權訴訟,按照以下規定承擔舉證責任:
(六)因缺陷產品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產品的生產者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承擔舉證責任;
以上就是小編為您整理的內容,如果因為產品有缺陷,造成他人侵權的,經營者或者生產者是需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需要賠償受害人的損失。如果你情況比較復雜,律霸網也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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