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在依法先行審理本案刑事部分后,以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宣判后,公訴機關未提出抗訴,被告人王某也未提出上訴,刑事判決已生效。
但法院在依法審理本案刑事附帶民事部分時,對張某與王某之間構成何種法律關系產生了分歧:第一種意見認為,張某與王某之間構成運輸合同法律關系。第二種意見認為,張某與王某之間構成承攬合同法律關系。第三種意見認為,張某與王某之間構成雇傭關系,張某應賠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所提的合法經濟損失;因王某有過錯,故對張某賠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所提的合法經濟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本案的核心問題是:張某與王某之間構成何種法律關系?筆者贊同第三種意見,認為張某與王某之間構成雇傭關系,理由為:
1.確認張某與王某之間構成貨物運輸合同法律關系與案件事實不符,以此法律關系調整當事人之間的利益沖突欠妥。所謂貨物運輸合同,是指承運人將托運人交付的貨物運輸到指定的地點,向托運人收取運費的合同。托運人的基本義務是支付運輸費用,承運人的主要義務之一就是要按照約定的時間、地點,安全無損地將物品運抵目的地。本案中,張某因承攬需要,找到(無資質)駕駛拼裝拖拉機的王某,并提供王某食宿、拖拉機燃料;王某從張某聯系好的地點每運一車土,即得到相應的費用。雙方對該費用的性質也未明確。如認定該費用是運費,那張某提供王某食宿、拖拉機燃料無從解釋;如認定該費用是王某取土的勞務費,那王某用自己的機械無從解釋;如認定該費用是王某取土的勞務費和機械使用費等之和,則雙方既無特殊約定,張某提供王某食宿、拖拉機燃料也得不到正確解釋。更重要的是,張某與王某均是受益者。法律規定,貨物運輸合同中除托運人與承運人之間有特殊約定,托運人不承擔承運人運輸途中的風險。如以此法律關系處理本案,張某既不承擔責任,也不能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對被害人更不公平,對良好的社會運輸秩序未起到維護作用。故以張某與王某之間構成貨物運輸合同法律關系并以此法律關系調整當事人之間的利益沖突欠妥。
2.確認張某與王某之間構成承攬合同法律關系同樣無事實依據。所謂承攬合同是指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勞力等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承攬人提供的是勞動成果,工作具有獨立性。法律規定,只有建設工程合同才對承包人有相應的資質條件限制,包括工程勘查、設計、施工合同,屬于承攬合同的特殊類型。本案所涉取土填塘工程在法律上無資質限制。且不談該合同成立和有效,僅對照承攬合同的定義,在當事人無特殊約定的情況下,不能推定張某為承攬工作需要,提供食宿、燃料即為特殊約定;并以此推定提供了無動力的機械——拼裝拖拉機即為使用了自己的設備;再推定張某與王某之間約定的每車費用即為定作人張某給付報酬。故本案以承攬合同法律關系調整當事人間的利益也不合適。
3.確認張某與王某之間構成雇傭合同法律關系并以此調整當事人之間的利益,既有案件事實支撐,又有法理支撐,更有個案效果和社會效果最佳結合。所謂雇傭合同是指雇員按照雇主的授權或者指示進行生產經營或者其他勞務的活動并收取報酬的合同,雇員提供的僅是自己的勞動,工作不具有獨立性。本案中,雖然王某提供自己所有的運輸工具——拼裝拖拉機,但動力、食宿由張某提供,王某每運一車土,即得到相應的費用。以雇傭關系著手,一系列事先約定不明、事后又未能達成一致的問題得到了解釋。故本案以張某與王某之間構成雇傭合同法律關系并處理較妥。該法律關系的確認,不僅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其處理結果充分體現了保護原、被告及他人的合法權益,彰顯了社會公平、正義。另外,建議對雇主的責任應盡快在法律中加以明確,而不能僅規定在相關的司法解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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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宋愛勇,現任貴州尊達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從業7年有余,執業以來專注于處理各種民商事法律案件,現已達360多件,聯系電話:18089697187,微信號:15285637187。 宋愛勇律師獲得雙學士學位(法學及金屬材料工程學士),并在2014年獲取國家司法考試A證,從事法律事務至今,積累大量實戰經驗,執業期間也多次參與離婚案的調解。 擅長領域:本人專業處理離婚、合同、借款、工傷、交通事故、建設工程、勞動爭議等案件。 代表案例; ? 1.?中國某某工程第二建設有限公司與某某醫院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經過代理,在半年內就為當事人索回了320萬的工程款; 2.?馮某與蔡某,仁懷市城市開發建設投資經營有限責任公司,史某等勞務合同糾紛一案經過我們處理后,為當事人爭取到了將近19萬的工程款; 3.?浙江某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與遵義某置業投資有限公司,裝修工程案件,為當事人爭取到了80萬的工程款; 4.?王某與遵義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等人建設施工合同糾紛案,為王某爭取到17萬元的工程款; 5.?赤水市XX公司與貴州XX公司合同糾紛,為我的當事人貴州XX公司索回了1600萬元的合同款及32萬元的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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