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預約合同的特征
預約合同應具備下列特征:
第一,預約合同是諾-成合同。諾-成合同不受要物約束,強調當事人主觀意志在合同成立中的決定作用的特征,對于預約尤其明顯和重要。
第二,預約是談判期間對未來事項的預先規劃。
第三,預約之標的是當事人為將來訂立本約而談判。
第四,預約必須具備書面形式。
第五,有效的預約應當是有約束力的法鎖。
第六,預約合同的內容應具有確定性。
由此可見,預約合同是當事人約定將來訂立一定合同的合同,預約合同當事人的義務是訂立本合同,預約合同應以書面方式為之。同時我們應該認識到,預約既然以訂立一定內容的合同為其內容,這就要求當事人在訂立預約時必須就將要訂立的本約的主要內容達成一致,也就是說,在預約中,應當含有未來本約的基本(主要)條款和基本內容,否則就不能視為預約。
根據上述對預約合同特征的分析,預約與將來履行的合同在性質上不同。在將來履行的合同,合同已經成立并生效,雙方的合同權利、義務已經發生,僅僅是履行期限未到而已。而在預約,本約并未成立、生效,雙方本約上的合同權利,義務并未發生,預約這一合同的效力不過是在當事人之間產生屆時簽訂本約的權利和義務。預約與條件,附期限的合同在性質上也有不同。在附條件、附期限的合同,合同已經成立,但還未發生效力。而在預約,只是本約尚未成立,預約是獨立合同;單獨發生法律效力,并不需要等到簽訂本約的條件具備時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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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長鳴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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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業于云南師范大學法學專業,通過國家司法考試A證,2015年成為云南長鳴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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