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社會很多家長對于子女的成長并不關心,存在著不負責任的現象,表現之一就是將孩子全權的交給學校來進行管理,其他的事情一概不管,但是實際上,孩子的成長必須由家長和學校來共同完成,很多人都想要清楚的了解一下,家長或監護人反饋的容包括哪些?
一、家長或監護人反饋的容包括哪些?
寫孩子所在學校管理優缺點,對孩子老師 的感謝與建議。
監護人,是對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如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負有監督和保護責任的人。監護人必須具有完全行為能力,并依法律規定產生。
監護人人是指對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的人的人身、財產和其它一切合法權益負有監督和保護責任的人。一般來說,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及其他有嚴重精神障礙的人,都應設置監護人。
我國《民法總則》規定的監護人有以下三種情況:被監護人的近親屬,包括、成年子女、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和朋友。這些人雖然與近親屬不同,沒有必須擔任監護人的法律上的義務,但是,有些是自愿承擔監護責任的,經所在單位或者居委會、村委會同意,可以擔任監護人。
如果沒有上述監護人,則由社會和國家負責,由所在單位或者居委會、村委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二、監護人的監護職責有哪些?
監護是監護人對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依法實行的監督和保護。
我國《民法通則》第16條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根據我國司法解釋,監護人的監護職責即監護的內容主要包括對被監護人的人身監護(保護、照顧和管教)、財產監護(管理、保護)以及代理被監護人的權利。(注:參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1988年11月20日)第10條。)如果把監護人與被監護人限定為父母與未成年子女,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關系實際就是大陸法系國家規定的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親權關系。親權是父母基于其特定身份對未成年子女特有的權利和義務(英美法系國家則對此稱為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從現代國外立法看,親權的內容主要包括三個方面:
1、父母對未成年子女人身上的監護(保護教養權、住所決定權、監督權、子女返還請求權等);
2、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財產上的監護(子女特有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及為管理上所必要的處分權);
3、代理未成年子女的權利
在我們國家,家長或者監護人反饋的內容,包括孩子在學校里的一些狀況以及,缺點和優點,此之外,家長對于孩子來說需要承擔的監護責任,包括對于他們日常生活的照顧和財產的管理等等,也可咨詢律師。
“有錢”是否代表一定能獲得子女的“監護權”
監護人證明在哪里開具
什么是監護權,監護權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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