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身損害賠償反訴狀
民事反訴狀
反訴原告(本訴被告):高-華書,女,生于1950年7月4日,漢族,住重慶市綦江縣三角鎮(zhèn)彭香村神仙溝組,身份證號碼510223195007042XXX。
反訴被告(本訴原告):李*容,女,生于1963年4月25日,漢族,住綦江縣三角鎮(zhèn)彭香村神仙溝組。
李*容與高-華書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高-華書依法提起反訴。
反訴請求:
1、請求判令李*容賠償高-華書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等共2019.28元;
2、本案訴訟費用由李*容承擔。
事實和理由:
李*容在起訴狀中陳述的糾紛經(jīng)過不屬實,實際情況是這樣的。原、被告系鄰居,住在半山腰,高-華書房屋在李*容房屋上方。2009年6月26日天降暴雨,滿山的水流下來。李*容家后檐-溝的水漫入其屋內(nèi)。李*容無視暴雨這一自然災(zāi)害,借故以水從上方高-華書處流下為由,遂抱石頭去堵高-華收家后檐-溝,水漫入高-華書家達兩寸深,廚房豬圈等四處被淹。
高-華書擔憂房屋被浸泡發(fā)生垮塌,于是到后檐-溝將李*容攔的石頭搬開,李*容再三阻攔,雙方發(fā)生挽打,互有受傷。李*容比高-華書年輕十多歲,論打架高-華書根本不是其對手,李*容仗著年輕力壯將高-華書打得遍體鱗傷。村干部聞訊趕來平息糾紛,讓雙方先行治療,然后再談賠償責任問題。李*容當時講到三角治療,為防止同在三角治療再生事端,高-華書前往綦江縣古南鎮(zhèn)中心衛(wèi)生院住院治療,該院診斷為多處軟組織挫傷。
高-華書認為,她家房屋已修好至少20年,排水溝歷來如此,她并未新挖排水溝。事發(fā)當日傾盆大雨,李*容家后檐-溝排水不暢以致其屋內(nèi)進水,她并無責任。李*容故意堵他家后檐-溝在先,當其疏通被堵檐-溝李*容再三阻攔發(fā)生糾紛,主要責任在李*容。發(fā)生挽打她本人受傷更為嚴重,醫(yī)療費也更高,李*容在起訴時混淆事實真相,希望法庭明斷。
高-華書因受傷發(fā)生醫(yī)療費1103.28元,誤工費698元,護理費12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48元,交通費50元,以上共計2019.28元。根據(jù)《民法通則》、《民事訴訟法》等相關(guān)法律之規(guī)定,特提起反訴,請依法公正裁決。
此致
綦江縣人民法院
反訴人:高-華書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附:法院已受理高-華書提出的反訴,該案等待開庭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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