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公眾號轉載他人作品是否侵權
近年來,微信公眾平臺成為最火爆的自媒體之一,但普遍存在“1人原創、99人抄襲”現象。部分微信公眾號在未經允許的情況下,擅自轉載他人原創作品,既沒有署上原作者的姓名,也沒有標明作品出處,更有甚者直接以自己名義發表作品。筆者認為,微信公眾號轉載他人原創作品是否構成侵權不能“一刀切”,而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加以考量。
明確轉載“作品”的客觀內容。著作權法第3條明文規定了包括文字作品在內的九類受保護的作品類型。在網絡環境下無法歸于著作權法第3條列舉的作品范圍,但在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其他智力創作成果,法院應當予以保護。因此,絕大部分利用微信公眾號進行傳播的原創作品受著作權法保護。但是,著作權法第5條明確規定本法不適用于時事新聞等。所以,如果微信公眾平臺轉載內容屬于著作權法第5條的時事新聞等,就不屬于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不應當認定構成侵權。
界定“合理使用行為”的具體范圍。一般來說,轉載只要符合著作權人的意愿(著作權人沒有明確聲明禁止轉載),并對著作權人無任何損害,同時清楚署名作者及出處的,就沒有侵犯著作權。比如,微信公眾號采用超文本鏈接的方式,并且鏈接的是原創作品著作權人的公眾號,一般不認為侵權。微信公眾號向微信用戶發布消息的行為還可以理解為一種“受著作權人控制的信息網絡傳播”行為,即向公眾提供作品。從有利于微信傳播的及時性、廣泛性和有效性來看,轉載范圍在著作權法第22條以內,就應當屬于“合理使用行為”。但是,對于某些“改頭換面”冒充原創的“轉載”行為來說,其無疑構成侵權。
免責事由的認定。微信公眾號轉載他人原創作品過程中要界定是否存在第三人過錯、受害人同意或意外事件等因素。在這種情況下,對于微信公眾號的侵權行為是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侵權行為人的法律責任的。例如,原創作品作者同意微信公眾號轉發其作品,就可以不認定為侵權。當然,在考慮一般侵權行為的免責事由時,還需兼顧考慮微信侵權的特殊性,一些特殊的免責事由也應當考慮進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0條明確了利用自媒體等轉載網絡信息行為的過錯及程度認定問題。基于微信公眾號轉載他人原創作品適用過錯原則,若轉載主體承擔了與其性質、影響范圍相適應的注意義務,可以認定為特殊侵權的免責事由。當然,部分微信公眾號會“取巧”轉載一些沒有原始出處和作者信息的作品,或擅自將他人的作品進行再加工或歪曲篡改,這將侵犯作者保護作品完整性的權利。
以上就是律霸網小編為您整理的內容,如果未經著作權本人同意,并且轉載沒有說明作品來源和出處的,微信轉載的,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權,是需要承擔相關法律責任的。如果你情況比較復雜,律霸網也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簡介:
張律師是國際經濟法學士,中華律師協會會員,專職訴訟律師,家事法律咨詢中心創辦人,事在人為第一批特邀法律嘉賓,網絡普法視頻單個點擊率過萬者。張律師座右銘:律師不但要為弱勢者伸張正義,更重要的是有伸張正義的智慧和勇氣!執業理念:法律不保護權利上的沉睡者!為你辯護,是最有意義的事!執業領域:房產土地糾紛、征地拆遷,婚姻家庭糾紛、勞動爭議、合同糾紛、遺產繼承、宅基地糾紛、集團訴訟等。執業業績:張律師一次即通過國家司法考試,曾是團隊中最年輕的A牌律師,其不但專長法律,且精通“史心哲”,參與和代理案件遍布除新疆和青海外的大江南北,在從事律師職業的第一年就獲得團隊勝訴率統計排名前三名,案件結果屢次“三連勝”“五連勝”,被當事人稱為“絕版天才律師”“有勇有謀敢說敢做的少年英雄”,多次在二審中為當事人翻案。
危害公共安全罪適用于“碰瓷”嗎
2020-12-31醫療事故責任的種類有哪些
2020-12-25擅自向社會發布農作物病蟲害預報或者災情信息怎么處罰
2021-01-21從事非法改裝汽車的企業如何處罰
2020-11-09婚姻自主權的性質是什么
2021-01-03贍養費不給強制執行立案需要多久
2020-12-23主合同和補充合同沖突怎么辦
2020-12-15防二次出軌協議有法律效力嗎
2021-03-11擔保合同的管轄異議怎么寫
2021-01-25喪偶的兒媳和女婿的繼承權
2021-03-11學生在學校發生意外班主任有責任嗎
2020-11-18賦予業主委員會民事主體資格的理由
2021-03-05沒有房產證只有購房合同可以保全嗎
2021-03-18簽訂勞動合同要注意的九個事項
2020-12-23辭退實習期員工違法嗎
2020-11-16員工調崗調薪該如何操作
2021-01-19意外傷害險可分為哪些種類
2020-11-12國內運輸保險的保險范圍有哪些
2020-11-08保險合同的體現形式有哪些
2020-11-22保險公司未具體告知投保人保險合同條款不能免責
2020-1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