繳納定金或訂金時應注意哪些問題
既然這兩個詞語的法律意義不同,那么我們在支付定金或訂金的時候要注意哪些呢?小編要給大家一個建議,您簽訂購房合同之后確實應該支付一定的定金給開發商,而且這個額度一般是總價格的百分之二十,一般都不會超過這個額度的,如果對方和您索要了更多的定金。這時候顯然是不合理的,您可以直接提出異議。如果您購房的時候只支付了訂金,那么到時候對方如果沒有履行合同,就沒有其他額外的補償,所以建議各位打算購房的朋友,還是把合同弄清楚,并且和對方簽訂合理的定金。
定金和訂金是否可以退回
我們剛剛說的是購房之前簽合同的訂金,那么如果是打算裝修呢?其實這也是一樣的,如果您已經和裝修公司簽訂了協議同時也繳納了一定的定金,如果對方沒有按時處理好裝修的問題,那么您一樣可以憑借這個書面協議和對方索要應有的賠償。
【案例分析】
小梁和小韋準備14年年底結婚,想買個婚房。14年5月1日,小梁、小韋與某能源投資公司簽訂了一份《認購協議書》,并交了2萬元定金。小梁和小韋說,在簽訂認購協議書之前,售樓人員告知他們房屋可于年底12月31日前能交房,可付款后才得知交房時間是2015年的12月31日。因交房時間太遲,不符合他們原定的婚期,隨后他們到售樓部要求退還2萬元卻遭拒絕。雙方遂鬧上法院。10月20日,法院一審判定,開發商不能證明已告知小梁和小韋具體交房時間,要返還這2萬元定金。
據報道,法庭上,小梁和小韋認為,他們交的2萬元為預付款,而某投資公司則堅持認為是定金。法院認為,該筆款是屬于定金,既然是定金,就只能根據誰有錯,誰違約來判定這筆錢的歸屬,就目前的證據,不能得出認購書訂立時,小梁和小韋明知交房時間是2015年12月31日的結論。雙方因買賣合同條款未能協商一致,屬于因不可歸責于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情形,法院判定,某投資公司應當返還2萬元定金給小梁和小韋。
原被告雙方為何會糾結于2萬元是預付款還是定金?主審該案的法官說,他們之間實際是“訂金”和“定金”之爭,二者的適用差異很大。
定金和訂金的法律理解
當我們準備購房的時候就會涉及到合同和金錢的交易,很多人都會發出這樣的疑問:購房時的定金和訂金到底有什么不一樣嗎?首先這是涉及到法律責任的問題,定金它是您在和開放商簽訂購房合同之后支付給開發商的錢或者一些抵押的東西,簡單說,如果開發商沒有按時交房,您可以根據合同索要自己應有的賠償,而訂金它是沒有法律效應的,跟購房合同沒有太大的關系。如果到時開發商沒有及時交房,到時他們只要退回這個訂金其他索賠的內容都是內有保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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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楊勇軍律師,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會員,山東統河律師事務所副主任,原濟南軍區空軍法律顧問處主任、司法辦主任,空軍優秀律師,中共黨員,曾任濟南軍區空軍法律顧問處主任、濟南軍區空軍政治部司法辦主任,擔任多個機關事業單位法律顧問,多次參與重大建設項目合同審查,在軍隊期間每年帶領法律骨干深入基層部隊開展法制教育,本人多次被空軍表彰為“優秀律師”,多次被市、區司法行政部門評為優秀律師,所領導的法律顧問處多次被空軍評為“先進法律顧問處”。已有十多年執業經歷,涉及民事、刑事、行政等各類案件,法律理論功底深厚,實踐經驗豐富。曾在中國軍法、山東法制報、法制與社會、天涯論壇、今日頭條等多家報刊網絡發表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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