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者可以兼得:對于人身損害賠償與財產損害賠償,法律做出了不同的規定。人身損害賠償中,受害人領取了保險金后,仍有權向侵害人要求全部賠償,而在財產損失賠償中,受害人只能在扣除已領取的保險金后,就余額部分要求侵害人賠償。我國《保險法》第六十七條規定:“人身保險的被保險人因第三者的行為而發生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等保險事故的,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給付保險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償的權利。”該法條的立法本意就是被保險人在因第三者造成損害的賠償利益情況下,可以雙倍獲取保險利益和損害賠償利益,而不是擇一享有。
從理論上來講,人壽保險是依合同約定而取得賠償,是一種合同法律關系,是約定之債;而人身損害賠償是因侵害人的過錯而形成的一種侵權之債,是法定之債,兩者取得賠償是依據不同的法律關系。從生活實踐上來講,人身是無價的,它不同于財產,不能用金錢來衡量。
在一般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中,政府一般不提供法律援助。而在工傷索賠中,只要傷者愿意向政府申請,一般都會得到法律援助的支持,政府會為其提供免費的服務。
一般人身損害賠償和工傷賠償除上述十大區別之外,還有很多區別,例如具體賠償項目的計算標準,程序的區別(工傷一般分為三階段:工傷認定、傷殘鑒定、勞動仲裁,對仲裁不服才進入訴訟;而一般人身損害賠償直接進入訴訟)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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