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女權利是如何在民法中得到體現的?
《憲法》48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國家保護婦女的權利和利益,實行男女同工同酬,培養和選拔婦女干部。
199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頒布實施。該法以憲法為依據,分別從政治權利、文化教育權益、勞動權益、財產權益、人身權利和婚姻家庭權益等六個方面全面闡述了婦女的法律地位,是我國第一部全面、系統地保障婦女權益的基本法律。1994年,我省出臺《安徽省實施〈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
2001年4月28日,新修訂的《婚姻法》第34條明確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6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第39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今年3月1日正式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條規定,(土地)承包期內,婦女結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婦女離婚或者喪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農村婦女土地權益受損害,可以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目前,我國已初步形成以《婦女權益保障法》為主體,包括《母嬰保健法》、《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等一系列保障婦女權益的法律法規體系。
婦女在婚姻家庭,享有下列權利:
1、婚姻自由權:
《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三條:“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權,禁止買賣、包辦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
《婚姻法》第三條:“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第五條:“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婦女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一條:“國家保護婦女的婚姻自主權。禁止干涉婦女的結婚、離婚自由。”
2、夫妻有平等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
《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受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婦女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條:“婦女對依照法律規定的夫妻共同財產享有與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不受雙方收入狀況的影響。”
3、婦女享有獨立的姓名權:
《民法通則》第九十九條第一款:“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假冒。”
《婚姻法》第十四條:“夫妻雙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權利。”第二十二條:”子女可以隨父姓,可以隨母姓。”
4、參加社會生產和社會活動的自由權:
《婚姻法》第十五條:“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一方不得對他方加以限制和干涉。”
5、平等的監護權,撫養和管教未成年子女的權利:
《婦女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父母雙方對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監護權。”
6、與丈夫有平等的實行計劃生育的權利:
《婦女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七條:“婦女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生育子女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7、平等的住所權:
《憲法》第十三條:“國家保護公民的合法收入、儲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財產的所有權。”
《婦女權益保障法》第四十四條:“國家保護離婚婦女的房屋所有權。夫妻共有的房屋,離婚時,分割住房由雙方協議解決;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照顧女方和子女權益的原則判決。……”
9、平等的扶養權;
《婚姻法》第二十條:“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扶養費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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