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婦女人身權利有哪些
根婦女權益保障法遵循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這一憲法原則,在第36條明確規(guī)定:“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人身權利。”
(1)人身自由權。
(2)生命健康權。
(3)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肖像權。
另外,婦女權益保障法針對拐賣、綁架、性騷擾、賣淫嫖娼等問題做出了一些突破性的規(guī)定,為遏制這類丑惡的社會現象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據。
(1)禁止拐賣、綁架。
(2)禁止性騷擾。
(3)禁止賣淫、嫖娼。
二、司法實踐中對婦女人身權的解讀
1、人身自由權
人身自由權是法律賦予的,公民在法律允許范圍內,有自由支配自己的身體和行動的權利,包括身體自由、婚姻自由、通信自由、住宅自由等。它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為公民參加各種社會活動和國家各項生活提供了前提和司能。根據婦女權益保障法第37條的規(guī)定,除非是法定的司法機關,經法定程序,否則任何人、任何機關都無權拘禁和剝奪或限制婦女的人身自由,也無權搜查婦女的身體。
2、生命健康權
生命健康權由生命權和健康權兩部分組成,婦女的生命健康權是以婦女的生命安全和健康的利益為內容的人格權,即婦女享有保護自己的生命和健康不受非法侵害的權利。婦女權益保障法第38條通過原則性規(guī)定和4個禁止性條款,加強了對婦女生命健康權的保護。
3、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肖像權
為了體現婦女人身權利的完整性,婦女權益保障法第42條第1款增加了對婦女榮譽權、隱私權的保護,尤其對保護隱私權的規(guī)定,填補了我國民法領域對隱私權保護的空白。同時,考慮到**傳媒在現今信息時代的重要作用,婦女權益保障法強化了**傳媒保護婦女人格權的責任,并增加了限制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婦女肖像的媒體,包括報紙、期刊、圖書、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網絡。
另外,婦女權益保障法針對拐賣、綁架、性騷擾、賣淫嫖娼等問題做出了一些突破性的規(guī)定,為遏制這類丑惡的社會現象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據。
4、禁止拐賣、綁架
針對拐賣婦女以及與之相伴生的強迫被拐賣婦女賣淫現象,婦女權益保障法第39條增加了“禁止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的婦女”的規(guī)定,并明確了各級政府、公安、民政、勞動保障、衛(wèi)生等部門以及婦女聯(lián)合會,在承擔被拐賣、綁架婦女解救和善后工作中的重要責任。
5、禁止性騷擾
性騷擾是一種基于性別歧視的、侵犯婦女的人格尊嚴、身體乃至性權利的侵權行為。近年來,性騷擾逐漸成為侵害婦女人身權利的主要問題之一,并且越來越引起全社會的普遍關注。因此,根據我國加入的聯(lián)合國《消除對婦女暴力行為宣言》關于“締約國運用法律等一切措施消除包括性騷擾在內的對婦女的暴力”的要求,婦女權益保障法在第40條中明確了“禁止對婦女實施性騷擾”這一原則,并規(guī)定了受害婦女的投訴途徑和有關部門的責任。
6、禁止賣淫、嫖娼
賣淫、嫖娼就其定義而言,是指不特定的男女之間以金錢、財物為媒介發(fā)生不正當性關系的行為,我國法律予以明令禁止,婦女權益保障法也在第4l條第1款、第2款予以明確規(guī)定。同時,針對近年來嚴重敗壞社會風氣、侵害婦女人身權利和人格尊嚴的各種現象,婦女權益保障法第41條第3款增加了禁止淫穢表演的規(guī)定,對這類行為加以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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