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工關系人身損害如何賠償
小編認為還是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只是應當適當減輕其侵權責任。
【案情簡介】
2011年6月5日下午,劉某在同學聚會后,應朋友之邀,無償將王某等人送回家中,在行駛過程中由于未與前車保持安全車距,與前面一貨車發生追尾,造成王某等人受傷的交通事故。經交警認定,劉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王某及其他同乘人員和貨車駕駛員無責任。2012年2月,王某起訴要求劉某賠償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等共計10萬元。
【分歧】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劉某無償幫工,造成被幫工人受傷,應如何承擔責任。
第一種意見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十三條規定:“為他人無償提供勞務的幫工人,在從事幫工活動中致人損害的,被幫工人應承擔賠償責任。”致人損害的對象,既包括被幫工人以外的第三人,擴張解釋的話也包括被幫工人。本案中,幫工人劉某無償給王某幫忙,致使被幫工人王某受傷,應當由王某自行承擔損失。
第二種意見認為:《解釋》第十三條規定中的幫工人的侵權對象指的是被幫工人以外的第三人,不包括被幫工人自己。被告劉某無償給原告王某幫工過程中給原告王某造成人身損害,不能因為無償幫工就可以免除其侵權責任。但考慮到原告作為受益人,可酌情減輕被告劉某的賠償責任。被告劉某在本次事故中有重大過失,應對原告王某的損失承擔主要賠償責任。
【法律解讀】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
《解釋》對幫工人致第三人損害、幫工人自身受到損害及幫工人被第三人損害的情形作了具體規定,但對幫工人致害被幫工人的責任未作規定。但是從相關的法律規定及立法價值的取向上來看,還是可以作相應的分析:
首先,幫工人致人損害的,并非一概不負賠償責任,從《解釋》第十三條的規定,“幫工人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的,賠償權利人請求幫工人和被幫工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來看,幫工人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還是應與被幫工人一起承擔連帶責任。
其次,幫工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被幫工人損害的,完全符合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費用。既然法律及司法解釋未對幫工人造成被幫工人人身損害做出明確規定,就應適用侵權行為法的一般原則。根據侵權責任自負的原則,幫工人因過錯造成被幫工人人身損害的,也應承擔侵權責任。
再次,幫工行為的價值與侵權行為法所保護之法益一般不具有對價性,幫工行為的價值不足以使幫工人在故意或重大過失的主觀狀態下免除或減輕其賠償責任,不能因為幫工人提供無償的勞動就可以損害被幫工人,就可以不負責任、任意作為。
當然,基于幫工行為的無償性,被幫工人屬于純獲利益一方,可以適當減輕幫工人的賠償責任,但不能免除其賠償責任。本案中,對被告劉某給原告王某造成的損失,可由保險公司在無責任傷殘及醫療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后,剩余部分由被告劉某承擔70%的賠償責任。
以上就是小編為您整理的內容,幫工與雇工是不同的,因此在發生人身損害的時候,具體的處理方式也不太一樣。在一般情況下,被幫工人承擔補償責任的。如果你情況比較復雜,律霸網也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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