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能簽手術同意書嗎?
患者可以請朋友簽手術同意書,但必須是在雙方都同意的情況下。
根據《民法通則》第63條的規定,公民法人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同時第66條又規定,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的行為,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未經追認的行為,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的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因此,該案可以視為一種無權代理行為。
在民事代理制度中,對于無權代理的民事行為的追認,可以通過被代理人的行為來判斷,而不一定需要當事人口頭或者書面作出明確的意思表示。此案被代理人患者及其家屬對于手術是積極配合的,沒有明確反對,因此,可以視為家屬同意該無權代理行為。理由如下:首先,患者及其家屬知道手術日期,并在手術前一天做了相應的手術準備,如備皮、禁食、禁飲等;其次,手術當天患者家屬來了,并且有證人看到;最后,病人在推入手術室醫師對其實施麻醉和手術的時候,病人也沒有反對。
但是,如果醫療機構在手術過程中存在過錯,違反手術操作規程,給患者造成不良后果的,仍然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這與代理行為無關,也與手術同意書的簽字無關。
法律責任
如果某個手術風險的發生既不是醫師的過錯造成的,也與患者無關,而是醫學科學發展局限產生的不良后果,那就是實際意思上的“真正”風險,醫院或醫生不承擔任何責任。
如果一部分醫務人員在手術風險承擔條款中,把手術同意書作為免除法律責任的“護身符”,無論大小手術,盡量多列手術風險,羅列的手術風險越來越多,導致一部分本可以通過醫務人員的努力完全能夠防止的風險,切切實實的發生了,就不屬于可以免責的手術風險,醫院和醫務人員就要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如生活中受到不當的對待的,可以通過法律途徑來維護自己的權利,具體的可以咨詢相關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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