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知情同意書是一種授權行為不具有免責效力
手術同意書實際上是一種授權行為。手術在治療疾病的同時,也會給患者的身體造成一定的損害,不同程度地破壞患者組織器官的完整性和功能,有時還可能會危及患者的生命,此即手術的風險性。如果醫生未經患者同意而為其進行手術,就有可能會因侵害了患者的身體健康權而受到患者的指控,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甚至是刑事責任,當然特殊情況除外。
因此,從法律的角度分析,患者簽署手術同意書實際上是一種授權行為,即患者允許醫生在其身體上開刀以治療疾病,使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實施的具有一定破壞性的手術行為合法化。為此,《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33條明確規定,醫療機構施行手術、特殊檢查或者特殊治療時,必須征得患者同意。
手術同意書不具有免責效力。在臨床工作中,一些醫務人員在手術同意書中向患者特別提示了這種風險的存在,同時要求患者自己承擔這種可能出現的風險。例如,有的手術同意書中載有“如出現以上問題,醫院概不負責”或“醫院不承擔任何責任”等免責條款。
按我國《合同法》第53條規定,合同中有關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免責條款無效。因此,上述手術同意書中“醫院概不負責”或“醫院不承擔任何責任”部分因違反了法律禁止性規定而歸于無效。如果醫務人員在為患者手術過程中存在醫療過錯并造成了患者人身損害的后果,那么醫療機構仍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手術同意書不具有免除因醫務人員醫療過錯而給患者造成損害后果應承擔的民事責任的法律效力。
二、法律責任
如果某個手術風險的發生既不是醫師的過錯造成的,也與患者無關,而是醫學科學發展局限產生的不良后果,那就是實際意思上的“真正”風險,醫院或醫生不承擔任何責任。
如果一部分醫務人員在手術風險承擔條款中,把手術同意書作為免除法律責任的“護身符”,無論大小手術,盡量多列手術風險,羅列的手術風險越來越多,導致一部分本可以通過醫務人員的努力完全能夠防止的風險,切切實實的發生了,就不屬于可以免責的手術風險,醫院和醫務人員就要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綜上所述,手術同意書既不是患者的“生死狀”,也不是醫院或醫生的“護身符”。醫院或醫務人員在對病人的診療過程中,如果存在違反相關診療規范等過錯,并造成了患者的實際損害后果,依法就應該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相關法條】《侵權責任法》
第五十四條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五條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并取得其書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并取得其書面同意。
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六條因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的,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批準,可以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
綜上所述,手術同意書其實等同于一種術前談話記錄,只是表示你知道這個人要做手術這件事兒,并且簽字表示你是知道的。并不代表簽了字,所有的責任就在你身上了。希望我的回答能夠解決您的問題,如果想了解更多,歡迎到律霸網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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