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婚前、婚后買房有什么區別?
根據婚姻法17、18條的規定,婚前取得的財產為個人財產,婚后取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所以買房的先后順序就顯得尤為重要,如果是在夫妻雙方婚后購房,哪怕對方沒有出過一分錢,也算是夫妻共有財產喲!
2、結婚買房,房本上寫誰的名字?
舉例:小明和小紅即將結婚,房產證如何署名呢?例舉了可能出現的幾種情況,看看再做選擇吧!
情況一:小明結婚前全款買房,房產證只寫小明的名字;或者小明結婚前貸款買房,房產證也只寫小明的名字,領結婚證前貸款已還清。
跟小紅結婚以后,這套房產屬于小明的婚前財產,即使跟小紅離婚了,這套房子仍然歸小明所有,而且婚后房產的自然增值也歸小明所有。比如小明原先花50萬買的房產,后來房價漲到60萬了,那么這60萬都是小明的。
這套房產并非跟小紅一毛錢關系也沒有哦。雖然產權只是小明一個人的,但婚后這套房產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以外,被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簡單來說,如果他們婚后房子自己不住,而是用于出租,那么租金收益就是夫妻共同財產了。那這么說,當個包租婆也不錯的!
情況二:小明結婚前自己或父母付首付,自己貸款買房,房產證只寫小明一個人的名字,婚內依然在還款。
雖然小明和小紅結婚以后,還是小明一個人在還款,但這時候的小明賺的錢已經不屬于一個人的了,日常的吃喝開支加還貸都是夫妻的共同財產,如果兩人離婚了,房產需要雙方協商處理。
如果雙方不能達成協議的,法院可以判決房產歸小明,未還完的貸款也是小明的個人債務,而婚姻期間的還貸以及相應的增值,小明需要對小紅進行補償。
情況三:小明或小明父母出資,房產證上只寫小紅的名字。
法院通常認定這是一種賦條件的贈與行為。在小明和小紅領取結婚證之前,如果分手了,房產歸屬小紅,但小明可以要求小紅返還已支付的款項;如果小明和小紅領取結婚證以后離婚,那么該房產就屬于小紅的了。
其實是最不推薦這種形式,婚前因種種原因分手的話還要談錢,兩個家庭會因此撕破臉,離婚的話,小明豈不是賠了房款又跑了夫人?
情況四:小明在他們結婚前全款買房,房產證上寫準夫妻兩人名字。
建議小明保留好付款證據,這樣不管婚前分手還是婚后分手,財產分割時,這套房子都是歸小明的。
情況五:小明父母在他們結婚前全款買房,房產證上寫準夫妻兩人的名字。
這也是現實中經常出現的一種形式,女方要求房產證上寫自己的名字,男方父母又怕小夫妻有壓力,就自己吃苦將房款全付掉。
不是說所有的事情都要往最壞的方向發展,但起碼開始的時候要有保護自己的意識。
建議小明父母保留好付款的證據或讓準夫妻兩寫好借條,如果他們在結婚前分手,小明父母可以索回錢款,但如果是結婚后離婚,那只能按照夫妻共同財產來分割了。
情況六:小明在婚前付首付,貸款買房,房產證上寫小紅和小明的名字。
此情況需要事先明確雙方對該房產的共有方式,是按份共有還是共同共有,按份共有需要明確各自份額。
購房后,小紅和小明分手的話,不論有沒有領取結婚證,后續的房貸應由雙方共同償還,也可以在分割該房產時,通過在銀行變更貸款人的方式一并解決后續還款問題。
如果產權上約定好了份額,那么小紅需要支付小明相應的首付費用,如果沒有約定份額,就按共同共有一人一半。
情況七:婚前小明和小紅全款買房,房產證寫小明和小紅的名字。
這種情況同情況六,約定按份共有還是共同共有,按份共有需要明確各自份額。現實中一般按照出資比例來約定各自份額。這樣大家也沒什么好扯,分割房產時,按照份額來劃分。
情況八:婚前兩人貸款買房,房產證寫兩人的名字。
產權情況同情況七,還款是雙方的共同義務,分手的話通過在銀行變更貸款人的方式解決后續還款問題。
情況九:小明父母付款,房產證上寫小明父母的名字。
這種情況毫無疑問,產權肯定歸小明父母,跟小明和小紅沒有關系。但有個問題,假如需要貸款的話,小明父母就要考慮自己的年齡是否符合銀行按揭貸款的要求,以及未來小明繼承或被贈與這套房產時產生的費用,甚至還要考慮以后政策的變化,如征收遺產稅等。
如果房屋是貸款的,婚后是小明和小紅還款,那么離婚以后,小紅可以要求父母返還并平均分割已支付的貸款本息。
如果全款,那在登記時,需要約定好按份共有還是共同共有,按份共有需要明確各自份額,如果共同共有,原則上是等份分割,有幾個人按幾等份分。但如果需要貸款,問題來了,銀行是否可以操作呢?具體需要跟銀行咨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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