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經過】
2016年3月,原告劉某在學校內的小賣部玩耍時,不慎被同學陳某用注射器針頭刺傷右眼,導致其右眼角膜穿透傷、右眼外傷性白內障及右眼眼內炎。經醫院醫治后,劉某仍遺留下右眼低視力I級別,經司法鑒定為X(十)級傷殘。事件發生后,原告監護人多次找到學校負責人及陳某監護人協商解決醫療賠償問題,但無法得到滿意的答復,原告隨即將該小學及陳某告上法庭,要求兩被告賠償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失費等共計46940元。
庭上,被告陳某認為,自己作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具有單獨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同時在本案中并無直接證據證明自己是侵權人,因此被要求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被告學校也辯稱,在事情發生后第一時間,學校通知家長帶學生去看醫生,并對事情展開了調查,但無法查清到底是誰弄傷的。同時,學校也多次召開討論會,并與原告家長多次進行協商,但家長至今未作答復,且原告劉某也購買了醫療保險。學校對此次事件非常重視,也進行了謹慎處理,因此希望法院能夠減、免學校的責任。
【法律解讀】
法院經過審理認為,造成原告劉某受傷的主要原因是被注射器刺傷,此時屬于學校正常上課時間,且原告劉某與被告陳某均為未滿10周歲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在本案中,學校疏于管理,未能發現學生攜帶有危險性的注射器針頭到校,未能盡到安全教育、管理和保護的職責,也未能提供安全的學習生活環境,故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依法判處被告學校賠償給原告劉某醫療費、傷殘賠償金、護理費、精神損害賠償等共計28706元。關于被告陳某,因無足夠證據證實原告身體傷害為其所致,且被告陳某予以否認,因此法院不支持原告要求被告陳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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