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經過】
“邱*云是假的”,“邱*云違背生理學”等等,這些質疑英雄的信息來源到底是從哪里來的?到底可不可靠?為何不少網友會對這些質疑如此認同?
首先,我們來鑒定邱*云是不是假的。
湖北日報采訪了邱*云的戰友鄭*聰。記者來到建始縣,在鄭*聰大兒子鄭*建的帶領下見到了這位老革命。
當時邱*云在9連1排,因為工作關系,鄭*聰經常到各排開展宣傳工作,因此就認識了他。在鄭*聰看來,邱*云十分樸素,其他再無太多的記憶,但后來的一次戰斗,他親眼目睹邱*云壯烈犧牲,邱*云成了鄭*聰心中最了不起的人。
邱*云是否真的違背生理學呢?
咱們來引述一個其他網友列舉過的現實例子。1963年,南-越的廣-德和尚為抗議南-越吳*艷(基督教徒)政府對佛教的迫害,在西貢街頭自焚(其他僧人幫他全身倒滿汽油,其本人用火柴點火)。下面為當時自焚過程組圖。
【法律解讀】
誹謗罪罪與非罪的界限
區分誹謗罪與非罪的界限,要注意:誹謗罪與治安違法行為、民事侵權行為的界限。構成誹謗罪的誹謗行為,必須是情節嚴重的,而違反治安行政法規的誹謗行為,必須局限于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民事性質的名譽侵權行為,不僅在違法程度上輕于誹謗犯罪行為以及違反治安行政法規的誹謗行為,而且還具有以下不同:
(1)誹謗罪散布的必須是捏造的虛假的事實。如果散布的是客觀存在的事實,雖然有損于他人人格、名譽,但不構成誹謗罪。而名譽侵權行為,即使所述的內容是真實的,但只要是法律禁止公開宣揚的,公開了將有損于他人人格、名譽,也可以構成名譽侵權。甚至敘述的事實愈真實,愈會加重侵權的程度。比如,為毀損他人名譽而揭人隱私,越揭露得逼真,其侵權性質越為惡劣。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40條規定。
(2)法人、團體、組織不能成為誹謗罪的犯罪對象。而在名譽侵權行為中,法人、團體、組織可以成為受害者。如:散布虛假消息,誣說某工廠的產品質量如何低劣等,目的是以不正當的競爭手段搞垮對方。這種行為即使造成了嚴重后果,只能構成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而不構成誹謗罪。
(3)主觀過錯要求不同。誹謗犯罪行為的主觀方面必須是直接故意;而名譽侵權的主觀過錯包括過失行為。此外,即使善意的檢舉、揭發、批評中有不實成分的,也不應以誹謗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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