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張先生訴稱,他乘坐某出租汽車公司司機李某駕駛的出租車,因李某服務態度極為惡劣,他便要求下車。然而張先生下車后,李某也下了車,并用拳頭打傷了他的右眼和頭部,后經醫院診斷為右眼球破裂、有積血。于是,張先生起訴至法院,要求出租汽車公司賠償醫療費、誤工費和傷殘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各項費用40萬元。
出租汽車公司辯稱,導致張先生受傷是司機李某的個人行為,是在承運關系終止后發生的,因此與公司無關。
【法院判決】
法院認為,張先生乘坐出租車時雙方形成運輸合同關系,當李某靠邊停車、張先生下車后,就表示雙方的運輸合同關系結束。雙方在下車之后發生斗毆,既不屬于運輸過程中發生的行為,也不是李某受雇傭的工作內容。因此,張先生以出租汽車公司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當保障乘客人身安全為由,要求出租汽車公司賠償經濟損失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最終判決駁回了張先生的訴訟請求。
【法律解讀】
運輸合同關系終結是關鍵
運輸合同是承運人將旅客或者貨物從起運地點運輸到約定地點,旅客、托運人或者收貨人支付票款或者運輸費用的合同。上述案件中,張先生付款下車后,與出租汽車公司的運輸合同即已結束,出租汽車公司的安全保障義務亦已完成。
另外,該案還涉及職務行為及其責任承擔的法律問題。根據《侵權責任法》第34條規定,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雇員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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