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疫情租房政策文件有哪些?
疫情期間租房的政策文件主要是根據我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一百八十條的規定,不可抗力指的是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疫情”本身屬于典型的不可抗力,但應當根據影響大小、因果關系等因素在個案中靈活適用。對此最高院早在2003年的“非典疫情”期間就作出了明確的指導性意見,在此不在贅述。因此在一定條件下,承租人可依據《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條之規定,要求減免租金。疫情屬于不可抗力并無疑問,但是否影響到租賃合同的實際履行卻需要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分析。如政府未強制關停,但是經營確受疫情影響,且繼續經營可能會造成人群聚集、疫情傳播且明顯對承租人不利的場所,如酒吧、舞廳、酒樓等,如此時承租人選擇不繼續使用租賃房屋,則承租人也可根據公平原則或情勢變更來要求減免部分租金。
二、減免租金的法律適用范圍
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對價在于享有對租賃房屋的使用權、居住權等權益。疫情發生后,對于短期的遲延復工、延長春節假期,也不會造成大部分承租人無法繼續使用房屋的情況,在個案上無法構成不可抗力或情勢變更。因此,作為個人承租人用于日常居住的房屋,法律上講不能因此強制要求房東減免房租。不過,承租人可以根據自身情況與房東協商,看房東是否同意減免或延長交租時間。但是,目前湖北省各市還沒有解除封城措施,部分人員可能被困甚至感染肺炎,該種情形要區別對待。對于圍困在湖北省的個人承租人,如果因政府措施導致長期無法返還或因感染未能康復,導致長期無法居住、使用租賃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免或根據情況解除租賃合同。
承租方必須是在不可抗力導致的無法履約的情況下才可以進行減免處理,如果是個人原因,如存在違法行為,或者利用疫情的借口拒不支付租金的,那么是需要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的,具體情況下可以由雙方協商來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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