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租人因為疫情房租怎么辦?
可以和房東說明理由、積極協商,爭取互諒互讓,請求其適當減少租金。但沒有規定房東必須減租。
疫情屬于不可抗力并無疑問,但是否影響到租賃合同的實際履行卻需要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分析。如政府未強制關停,但是經營確受疫情影響,且繼續經營可能會造成人群聚集、疫情傳播且明顯對承租人不利的場所,如酒吧、舞廳、酒樓等,如此時承租人選擇不繼續使用租賃房屋,則承租人也可根據公平原則或情勢變更來要求減免部分租金。
二、房東未報告有疫區人員住宿,后發現租客已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造成一定后果。房東是否應擔責?
疫情防控時期,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力量,按照預防、控制預案進行防治,切斷傳染病的傳播途徑。而對涉及疫區人員的報告制度,就是為了有效切斷傳播途徑所采取的防控措施,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
房東如明知租戶為疫區人員,而未履行報告職責,甚至造成一定后果,可能會受到行政處罰。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之規定,如果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命令的,或者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將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三、房屋租賃合同到期,因疫情無法搬家,責任在承租人嗎?
《合同法》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由于疫情特殊時期,導致承租人無法按期搬家退房給房東。因此房東并不能追究承租人的違約責任。但是現在房屋畢竟還是由承租人占用,因此在占用期間承租人仍然應該繼續支付房屋占用費。
房屋租賃關系當中,受疫情影響所帶來的沖擊也不能一概而論,實際上現在的狀態就是如果房東不同意減租的話,自己還是得照常交房租,但在這種特殊情況下,房東跟租客也應該相互理解,如果直接解除租賃合同,對雙方都有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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