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體育課受傷的歸責法律依據
分清責任主體是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前提,要分清責任主體,首先要明確學校與學生的關系。對學校歸責時,應適用過錯責任原則為主,兼顧公平原則。即只有校方對校園事故發生的確有過錯時才承擔責任,對事故發生當事人都無過錯時,可按公平原則由當事人適當分擔經濟損失。
首先應該明確學校與學生之間不存在監護與被監護的關系。
學校對學生承擔的責任是教育、管理和保護,在此類案件中只要學校履行了作為管理者的義務,本身無過錯,就不應承擔民事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意見》第160條規定,我國一些地方也頒布實施了“學校學生傷害事故處理條例”,如上海市人大審議通過了《上海市中小學校學生傷害事故處理條例》,明確了認定學校承擔責任的原則是過錯責任原則為主,兼顧公平原則的歸責原則。
如果法律上沒有規定學校額外的義務,則學校沒有確保學生和學校其他成員安全的義務,換言之,法院并不是對每起學生傷害事故去追究學校的責任,而僅僅追究由于學校的故意或過失而導致學生受傷害的責任。
正如一位法學專家所說的那樣:學校并非是絕對安全的保險人,不對發生在學生身上的所有傷害都負有絕對的責任。在正常的教學活動中,除非學校有過錯才承擔責任,比如在體育運動和上體育課時,如果教師將器材放置不當,存在危險因素,競賽選手搭配不當,誘導學生從事其身心未有準備的活動,險象環生場合布置各種不同的體育活動,應認定學校有過錯。如果學校和教師采取了必要的防范措施盡到了提示義務,而是由于學生自身過錯造成傷害的,學??梢载撠熁蚋鶕W生的過錯程度適當免除部分責任。如在進行實驗操作時發生事故,學生進行危險的化學實驗以及在給學生安全指導過程中,學生未經教師允許的情況下從事實驗,受傷害的,應認定學生有過失,學校和教師無過錯不承擔責任。對在學校發生的意外事件,雙方均無過錯,學校一般不承擔責任,特殊情況下可根據公平原則來確定學校補償學生相應的經濟損失,但也僅限于直接的損失,不應包括間接損失。
最后,鑒于校園傷害案的經常發生,本人倡議:學生家長積極配合學校進行安全教育,積極參加學生意外傷害保險。從法律上說,保險公司支付的保險金應歸受害學生個人所有。參加保險,發生意外傷害時,保險公司當理賠,這樣,可以彌補受害方損失,使受害學生得到及時救助,充分保護學生及學校合法權益,進而維護社會穩定與和諧。通過保險,建立一種轉嫁風險的機制,雖不能減少與預防校園傷害發生,但可以解決某些實際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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