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高中時,在體育課練習單杠,從單杠上摔下致橈骨骨折,經鑒定為十級傷殘。李某將學校訴至法院,要求學校賠償醫療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11萬余元。昨日記者獲悉,順義法院已受理該案。
李某訴稱,2011年11月,他在上體育課時,按老師要求進行單杠練習,從單杠上摔下,致使橈骨骨折。事故發生后,他進行了手術。2015年1月,又進行了二次手術。
經鑒定,李某為十級傷殘。李某認為,學校保護措施不力致事故發生,故要求學校賠償醫療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11萬余元。
學校辯稱,李某摔傷是他自身體力不支所致。學校老師指導到位、保護措施到位,且單杠項目并非是高度危險項目,常規下不會發生任何事故。因此,學校無需對此次事故負擔賠償責任。
學生體育摔傷索賠11萬律師點評
《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擔損失。”
本條規定的是公平責任原則,公平原則是民法的一項基本原則,它要求當事人在民事活動中應以社會正義、公平的觀念指導自己的行為、平衡各方的利益,要求以社會正義、公平的觀念來處理當事人之間的糾紛。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在雙方均無過錯的情況下,應該根據公平原則確定雙方的責任,本案中,張某在體育課上做規定的動作時受傷,師生雙方對該損害均無過錯,屬教學意外事故。但根據公平原則,學校應該對學生在教學活動中受到的損害給予一定的賠償。因此,應由雙方分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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