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據法律規定疫情時期房租怎么辦?
根據法律規定疫情時期房租可以和房屋的房東來進行協商,然后根據實際的具體情況來進行減免,疫情期間,承租人主張減免租金的法律依據
(一)不可抗力
根據我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條以及《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的規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同時,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的規定,不可抗力屬于法定的免責事由,不歸責于當事人,因其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可以變更或者解除合同。因此,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是直接免責,并通過變更或解除合同解決不可抗力帶來的不利影響。
(二)情勢變更
根據《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情勢變更原則即合同成立以后客觀情況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于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公平原則,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變更或者解除。因此,情勢變更的法律后果是基于公平原則變更或解除合同。
(三)疫情對租賃合同的影響需遵循“一事一議”規則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防治傳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間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關審判、執行工作的通知》(現已失效)中明確指出,由于“非典”疫情原因,按原合同履行對一方當事人的權益有重大影響的合同糾紛案件,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適用公平原則處理。因政府及有關部門為防治“非典”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導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非典”疫情的影響致使合同當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糾紛,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和第一百一十八條的規定妥善處理。
二、減免租金
與出租人協商免除停用或停業期間的租金、降低疫情防控期間的租金,各類承租人的說辭可以區別對待:
(1)針對影劇院、歌舞娛樂場所、網吧、浴室、餐飲等,因啟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而必須全面停止營業的行業承租人,可以就本次疫情屬于不可抗力出現的情況下,已導致合同目的無法正常實現,結合租期的長短等綜合因素,提出租金減免、延長租期或解除租賃合同等主張。
(2)針對非必須停止營業的行業,如賓館、商超或租用廠房的生產制造類企業承租人,雖然不足以認定為因疫情導致合同無法履行,但可以視影響程度,適用以上所述情勢變更制度的情形,基于公平原則,提出租金減免、延長租期或解除協議等主張。
(3)針對非經營性居住用房的承租人,如承租人春節回老家過年,因疫情延長春節假期、遲延復工或因疫情防控措施導致無法如期回到住處,考慮到遲延復工、疫情防控等不可抗力情形,且并未實際使用房屋,在此期間,承租人可以以此提出適當減免租金、延長租期,或根據情況,提出解除合同。
其次,特別針對經營性承租人,可以表示疫情即使結束了,但大家的信心和市場恢復需要更多的時間,業績必將在一定時期內難以增長,從公平和共贏的角度應考慮降低租金水平。
租金減免政策在我們國家迫不得已情況之下的話,都是不能夠進行使用的,但是此次疫情期間就可以進行一定的處理,主要還是面向于中小企業,他們畢竟承租的是國有資產類型的房屋,國家可以提供一些財政幫助進行房租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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