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在實習期間出現意外手上怎么辦
學生在用人單位實習,實際參與勞動和工作,在這一過程中難免會遇到身體健康權益的情況。在校生在實習中權益受損時由誰負責、應當由誰負責?
具體說來,在校實習生在實習中受傷的責任歸屬應當區分為三種情況認定:
1、在校生的實習通過學校安排、推薦
在這種情況下,一方面用人單位作為實習生進行勞動的勞動條件提供人,勞動工作的安排指揮者和某種程度勞動成果的獲得者,應當為實習生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安全衛生的勞動條件,當實習生在勞動中受到傷害時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另一方面,學校作為學生的施教者、監護人和實習活動的推薦者應當預見實習生在實習勞動中必然存在和可能出現的風險并承擔相應的法律風險。因此,學校和用人單位應當對實習生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實習生可以選擇要求其中一方或者兩方承擔賠償責任。
2、在校生的實習過程未經學校安排或者推薦
實踐中,由于實習生的學習時間靈活,可以根據自己的安排進行實習。實習單位接收實習生也不需要學校的有關推薦或者證明資料,實習活動是學生自行聯系的,實習過程也沒有向學校老師或者有關部門報告。在這種情況下,只要學校在平時的監管活動中盡到了監管責任,對學生自行聯系實習可能出現的問題進行了適當的告知或宣傳活動,就應當由實習單位對實習生的受傷承擔主要責任。因為,實習單位作為實習生勞動條件提供人,勞動工作的安排指揮者和某種程度勞動成果的獲得者,無論何時都負有為實習生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安全衛生的勞動條件的責任。同時,學校畢竟對學生負有監管的義務,應當盡可能的保障學生的人身安全,基于此種監管責任,學校要對在校生在實習中受傷承擔補充責任。即在用人單位不能支付全部賠償費用危害到受傷學生的治療或康復時,由學校先行墊付相關費用。
3、參與實習的在校生是未成年人
這種情況下,無論該學生的實習活動是否有學校的參與,學校都應與實習單位一起對該學生在實習中的受傷負連帶責任。因為,學校作為其學生的監護人,對未成年的學生應當給予更多的關注和更嚴格的管理。未成年學生的行為能力有限,學校對其承擔較之其他成年學生更重的監管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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