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疫情期間房租減免政策是怎么規定的?
疫情期間房租減免政策沒有明確的規定,各省、直轄市和自治區依據當地具體情況出臺的地方政策,鼓勵出租人減免經營者的租金。而這樣的政策針對的多是企業,若是個人想要減免租金,可以從租房合同入手,根據合同規定,看是否滿足合同中規定可減免租金的條件,可以的話,也是可以主張減免租金的。
承租人租賃房屋的目的是使用房屋,因疫情防控需要致使承租人在短時間內無法正常使用房屋,雖租賃合同目的無法實現,但因系不可歸責于承租人、出租人的原因所致,如為此發生糾紛,希望雙方本著互諒互讓的態度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可根據公平原則視情適當延長租期、減免租金,合理分擔因疫情防控導致的不利后果,承租人以此要求解除合同的一般不應予以支持。
二、疫情期間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如何確定管轄?
1、房屋租賃合同糾紛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八條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的,不動產糾紛是指因不動產的權利確認、分割、相鄰關系等引起的物權糾紛。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
不動產已登記的,以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不動產未登記的,以不動產實際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
三、房屋租賃合同到期,因疫情無法搬家,責任在承租人嗎?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五百九十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由于疫情特殊時期,導致您無法按期搬家退房給房東。因此房東并不能追究承租人的違約責任。但是現在房屋畢竟還是由承租人占用,因此在占用期間承租人仍然應該繼續支付房屋占用費。
綜上所述,疫情期間的房屋減免政策是不存在的,或者說自己要及時的關注本地政府部門對這個問題所做出的公告。但現在可以確定的是,普通房屋租賃合同想減租的話,唯一的辦法就是跟房東協商,而且房東是可以拒絕減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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