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防控疫情期間是否免租金?
疫情期間租金問題需要和房東協商,在疫情期間減免租金的,并不是國家出臺的政策,而是各省、直轄市和自治區依據當地具體情況出臺的地方政策,鼓勵出租人減免經營者的租金。《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緩解中小企業生產經營困難的政策措施》解讀五:
1、對承租國有資產類經營用房的中小企業,減免1至3個月房租。其中省屬企業的經營用房會按免收3個月房租的“頂格”執行。
2、在疫情期間,省級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減免入駐中小微企業廠房租金的,省財政按不超過租金減免總額的50%給予補助。
3、針對大型商務樓宇、商場、綜合性市場運營主體,各地可對減免租金的業主給予適度財政補貼。
二、疫情期間,未簽訂書面合同,先開始實際履行應該如何處理?
未通過書面形式訂立的合同,并非當然的無效,如雙方已達成一致的意向,并開始事實履行,雙方之間已經存在事實的合同關系,仍然需要按照雙方同意的合同條款予以履行。
當然在造成不能簽署書面合同的影響結束后,應盡快補簽書面的合同,以免產生爭議。在未能及時簽署書面協議之前,雙方應保留好協商確認的過程、合同事實履行的依據等主要證據。
三、冠狀病毒肺炎是否適用“情勢變更”原則主張變更租賃協議?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六條規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觀情況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于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公平原則,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變更或者解除”。
相比因“不可抗力”而主張合同變更,情勢變更原則的適用需要訴諸于法院,可以避開對當前情況是否構成不可抗力的三要件論證,但需論證該情況不屬于商業風險且導致繼續履行合同對一方當事人顯失公平。
除了企業之外,在外務工者現在最擔心的也是租金問題,可對于這部分在外務工人員來講,能不能免除租金也是不能一概而論的,因為有一部分務工人員疫情期間也一直都在使用租賃物,所以房東對這部分群體,不免房租也是合情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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