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疫情期間減免租金的法律依據是什么?
疫情期間減免租金的法律依據是民法總則以及合同法當中117條明確的規定根據《民法總則》的規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新型冠狀病毒疫情大面積爆發,直接導致政府部門出臺封城、實施交通管制、延長假期等行政行為,這些行政行為根本無法預見,完全符合“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的三大特征。
出租人可基于不可抗力條款而免責,但承租人可基于公平原則主張對停業期間租金予以減免。
參照“非典”期間的相關租賃合同糾紛的案例,多地法院均對于非典停業期間的房租的免交請求予以支持。司法裁判對于突發疫情引起合同糾紛的基本處理思路:能履行則按公平原則調整、不能履行則按不可抗力減免責任。
非典時期,最高院出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防治傳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間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關審判、執行工作的通知》(現已失效,但仍有參考價值):
該《通知》第三條規定:由于“非典”疫情原因,按原合同履行對一方當事人的權益有重大影響的合同糾紛案件,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適用公平原則處理。因政府及有關部門為防治“非典”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導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非典”疫情的影響致使合同當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糾紛,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和第一百一十八條的規定妥善處理。
二、《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第一百一十八條: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并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情勢變更)第二十六條:合同成立以后客觀情況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于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公平原則,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變更或者解除。
租金的減免活動必須是有相關的法律依據,否則的話對于承租人來說不能夠隨意的主張租金減免,即使是落到法庭當中,法院也不會予以支持的,但是此次疫情就是屬于不能夠預見到的客觀因素,屬于不可抗力,可以原用該原則來進行公平責任的主張,要求房屋租金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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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黃周端律師,中共黨員,福建省律師協會會員、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會員,現執業于福建融成律師事務所為專職律師。黃律師具有多年的法學教育背景,在從事多年的律師執業期間,具有豐厚的法學功底和實踐經驗,條理清晰、庭審應辯能力強。對待任何案件,無論標的大小,都能夠細心專業的分析處理案件。工作作風優良,收費公道,是值得信賴的律師,長期以來一直深受當事人的一致信任及好評。黃律師執業前期辦案廣泛涉及婚姻家庭、房產糾紛、工傷賠償、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債務追償等經濟合同等民事案件以及刑事辯護等領域的法律事務。積累了豐富的辦案經驗,并已成功代理了多起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婚姻家庭糾紛(包括離婚、繼承及在爭取孩子撫養權、財產分割等訴請基本達到當事人的預期效果)、工傷賠償、債權追討、交通事故賠償以及刑事辯護案件,維護了眾多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為當事人挽回了巨額的經濟損失。這些成功的案件也為其提供豐富的理論和實踐經驗。單位:福建融成律師事務所。手機:15980206080。地址:福建省福州市五四路159號世界金龍大廈16層(附近站點:古三座、樹兜站)QQ:583567300,微信:15980206080、zhouzh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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