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法第八十四條規定了相鄰關系處理的基本原則是“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民法通則》第八十三條規定“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采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1、有利生產。有利生產就是要保障生產的順利進行,保障生產的發展。如果因不動產的相鄰權利沖突阻礙了生產的發展,就違背了社會發展的基本原則。所以相鄰權利人應該從有利生產的角度處理相互之間的權利沖突。如果雙方協商、調解不成,而不得以進行仲裁和訴訟時,仲裁機構和審判機關裁處相鄰關系的權利沖突時,將會按照有利于生產原則進行處理。
2、方便生活。方便生活是相鄰權利人生活便利的基本權利,即一方權利人在行使物權時原則上不能造成相鄰權利人的生活不便。如果出現這種情況而發生仲裁和訴訟,裁決機關會按照方便生活的原則處理糾紛。
3、團結互助。團結互助是我國民間長期倡導的相鄰關系處理原則,基于這樣一個社會道德要求,對于因相鄰關系發生的權利沖突,有關部門的處理原則是通過調解促進相鄰權利人實現團結互助。
4、公平合理。公平合理是解決一切民事糾紛的基本原則,相鄰權利沖突的處理也應該本著公平合理的原則進行。無論是民間調解組織、有關行政機關,還是仲裁和審判機關,在處理和解決相鄰權利沖突和糾紛時,都必須做到公平合理,只有公平合理,才能真正實現平息爭訴促進相鄰關系的和諧解決。
5、根據第八十五條規定,解決和處理相鄰關系,法律、法規對處理相鄰關系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可以按照當地習慣。
這一處理相鄰關系的原則也非常重要,因為法律、法規有規定的,必然要求按照法律法規處理。當法律法規沒有規定時,按照當地的民俗習慣處理相鄰權利沖突也容易被相鄰權利人所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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