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判決期限是多久?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可見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屬于民事案件,一般適用于普通程序審理,所以審結期為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如果有特殊情況審結不了的,院長批準可以延期。這特殊情況就比較復雜了,根據具體實際情況分析。例如被告提出反訴,原告訴訟請求變更,雙方調解多次,但都調解失敗等。
二、訴訟期間發生的租金或房屋使用費如何承擔?
出租人起訴要求承租人騰退房屋但未同時主張訴訟期間租金或房屋使用費的,法院可予以釋明,告知其可以增加訴訟請求,要求承租人支付至實際騰退之日止的租金或房屋使用費。訴訟期間發生的租金或房屋使用費根據承租人是否實際占有使用房屋、房屋是否符合合同約定的使用條件、評估鑒定期限延長的原因、當事人過錯程度等因素予以確定。
訴訟期間,當事人雙方同意終止合同或者經審查合同確實無法繼續履行的,法院應當組織雙方盡快辦理房屋交接,需要對裝飾裝修進行評估鑒定的,在完成鑒定所需要求后,法院也應盡快組織房屋交接。經法院釋明當事人一方仍拒絕辦理交接的,應當承擔在此期間的房屋租金或房屋使用費。
三、帶照租賃合同糾紛如何處理?
出租人將房屋及以該房屋為經營場所辦理的企業(或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一并租賃給承租人,約定承租人持該營業執照在租賃房屋中實際經營,該合同包含了掛靠經營和房屋租賃兩部分內容,當事人主張租賃合同無效的,一般不予支持。但承租人實際經營的行業屬于國家限制經營、特許經營或特殊資質行業的,應當認定合同無效。裁判文書中應當寫明法院對租賃合同效力的認定不影響行政主管機關對違反行政管理規定的違法行為予以處理。
因承租人帶照經營行為違法以致租賃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當事人一方據此要求解除合同的,可予支持。承租人要求減付租金的,可以根據承租人是否占有房屋從事實際經營、對承租人實際經營的影響、當事人過錯程度等因素予以確定。
綜上所述,房屋租賃合同是民事合同的一種,處理合同糾紛的途徑有多種,訴訟應該是最后的手段。法院審理民事案件,用普通程序的,應該在六個月內審理并作出判決。除非有特殊情況,法院可以適當延長。房屋租賃合同訴訟中,作為原告,要準備好訴訟狀及合同還有其它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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