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您推薦】新會區律師 ? 邗江區律師 ? 中寧縣律師 ? 三河律師 ? 資中縣律師 ? 武寧縣律師 ? 大方縣律師 ??
一般來講房屋租賃合同在當事人簽字蓋章之后,就會成立生效,之后才能對當事人的利益做出保障。但實踐中,也有可能出現租房合同無效的情況,因此需要對租房合同的效力做出認定。那么實踐中該如何認定房屋租賃合同的法律效力呢?請跟隨律霸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如何認定房屋租賃合同的法律效力
1、合同主體是否符合規定,即出租人與承租人是否具備有效民事行為的構成要件。如是否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出租人是否為房屋所有人或合法使用權人等。
2、房屋是否為法律法規禁止出租。只要法律法規不禁止出租的房屋,都可以依法出租。根據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1)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2)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3)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4)權屬有爭議的;(5)屬于違法建筑的;(6)不符合安全標準的;(7)已抵押,未經抵押權人同意的;(8)不符合公安、環保、衛生等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9)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3、房屋租賃合同的內容是否合法。在實踐中,有些房屋租賃合同約定房客逾期支付租金、水電費等的滯納金按每日2%計算。從法律來說,這種約定因滯納金過高有失公平,屬于可撤銷條款。還有一種常見的情形是,有人用租來的房屋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若屬實,則在出租人明知或應當知道的情況下,這樣的租賃合同均是無效的,不受國家法律保護,租金依法沒收。
4、是否進行過登記備案?!冻鞘蟹康禺a管理法》、《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及本市的租賃法規均規定,租賃當事人應向房產管理部門辦理登記備案手續。在實踐中,對未登記備案的租賃合同是否有效有兩種觀。
二、如何防范租房中的騙術
1、假房東
業務員陪顧客到某個樓下,這時由公司另外一名業務員給該業務員打電話,冒充房東,說現在臨時有事去不了,這時該業務員會讓顧客接聽電話,以表示確定房東有事來不了,顧客接聽電話后冒充房東的另外一名業務員會跟顧客講自己確實想把房屋租給他,并讓顧客記下自己的聯系電話,顧客一般情況下見房東如此熱情,就會記下電話號碼,這時在場的業務員絕對不會制止。而當雙方回到公司后,業務員會立即翻臉說:“你已和房東交換聯系方法,中介已完成,”這時顧客就會被騙。
2、一頭堵
個別中介公司在欺騙了消費者之后,還紛紛設立了“監督投訴熱線”,以便欺哄據理力爭的顧客,不至于鬧到工商局去。其手段無非是對顧客說押金根據合同無法退還,但出于愛護顧客可為顧客繼續介紹房屋,顧客此時也無計可施,善良一點的還覺得公司的管理層不錯,挺為他們考慮的。其實是押金已騙到手,他們不愿事情被捅到工商局被查處而已。所以,建議有租房想法的讀者,在租房時謹慎挑選中介公司,慢掏中介費押金。注意合同陷阱:中介成功應當是簽訂了書面合同或交付了定金,而絕不能將“交換聯系方法”列為成功;查看房主的房產證、身份證、戶口本,識破假房東。
在認定房屋租賃合同的法律效力時,當事人一定要按照法律中的規定來操作,這樣認定出來的結果才是比較準確的。當然,為了避免出現租房合同無效的情況,建議當事人在簽訂合同的時候,就遵守法律的規定。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簡介:
劉興萌,山東順周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心理咨詢師。臨床醫學學士學位,5年學校及醫院學習歷練,掌握扎實的醫學基礎,在傷殘鑒定、醫療過錯鑒定等方面能為當事人提供全面、客觀的意見及幫助。先后供職于平安財險、太平財險兩家保險公司,發揮醫學專長,依次擔任人傷理賠法務、人傷理賠主管、人傷審核崗,共計8年余,累計處理交通事故千余件,積累了豐富的交通事故及人身損害處理及訴訟經驗。目前主要業務專長:交通事故、醫療糾紛、人身損害糾紛。聯系電話:18615425160;微信:L18615425160。
交通事故車損沒有鑒定可否獲賠
2020-11-09實習生可以解除實習協議嗎
2021-01-27追償權糾紛屬于物權還是債權
2020-11-24判決書下來后還錢流程是怎樣的
2021-02-16主合同涉及刑事案件擔保合同有效嗎
2020-11-16國有控股企業能破產嗎
2020-11-15人身損害中的醫療費該如何認定
2020-11-12ETC欠費超30日將上報個人征信嗎
2020-11-11框架合同是否需要約定有效期
2021-02-23如何對倉儲物進行入庫驗收
2020-12-15壽險的追訴期是兩年嗎
2020-11-15保險合同變更風險是如何的
2021-03-10人身保險合同的格式是怎樣的
2021-03-16被保險人的直接解除權行使條件有哪些
2021-02-27人身保險合同樣本是怎樣的
2020-12-01諒解書的前保險給報嗎
2020-12-03車禍人傷保險賠償流程是什么
2020-12-27如何正確理解保險公司之間的連帶責任問題
2021-01-10保險合同的要約形式是什么
2020-12-30雇主侵占雇員保險金 不當得利被判返還
2021-0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