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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是任何人都能夠簽訂租賃合同呢?當然不是這樣的,我國法律中對簽訂租賃合同的主體資格作出了嚴格的規定,要是滿足條件的話,那么簽訂的租賃合同也會被認定為無效。那究竟租賃合同主體資格怎么確定?現在請跟隨律霸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租賃合同主體資格怎么確定
(一)出租人是否具備主體資格
出租人是否具備出租房屋的主體資格,直接關系到合同的效力問題,所以應予以充分重視。主要從以下三方面來審查:
1、出租人為自然人的,是否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審查其居民身份證或戶口薄;出租人系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是否依法成立,審查其營業執照,看其是否年檢并進行必要的工商查詢。
2、出租人是否享有出租房屋的實體權利
(1)房屋轉租的:是否經出租人同意,是否有出租人同意轉租的書面證實材料。
(2)共有房屋出租的:是否經其他共有人同意,是否有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書面證實材料。
(3)委托或代辦代理出租的:房屋所有權人是否與出租房屋產權證上的名稱一致,是否經所有權人同意或授權,是否有所有權人同意或授權出租的書面證實材料。
(4)房屋的所有權人:出租人是否與出租房屋產權證上的名稱一致,必要時到房屋治理部分查詢。
(二)承租人是否具備主體資格
審查承租人是否具有合法的身份,如暫住人口承租房屋的,必經持有公安機關核發的暫住證;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必經持有合法有效的營業執照。
特別注意:《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不能租用或變相租用城市私有房屋。如因特殊需要必須租用,須經縣以上人民政府批準。”
二、簽訂房屋租賃合同要注意什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住宅用房的租賃,應當執行國家和房屋所在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租賃政策。租用房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由租賃雙方協商議定租金和其他租賃條款。”
根據《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能出租: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
(二)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權利的;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四)權屬有爭議的;
(五)屬于違法建筑的;
(六)不符合安全標準的;
(七)已抵押,未經抵押權人同意的;
(八)不符合公安、環保、衛生等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
(九)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實踐中,一般精神病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是不具有簽訂租房合同的主體資格的。當然,要是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的話,則也是有簽訂租房合同的資格的。關于租房合同主體資格的內容,就為大家介紹到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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