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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上,只要承租人按照約定向出租方支付房租,那么就能理所應當的獲得房屋的使用權。那么,實踐中,如果還在租賃期出租人要賣房怎么辦呢?此外,為了避免租賃合同糾紛,我們在簽租賃合同時應該注意些什么呢?針對這兩個問題,律霸小編馬上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租賃期出租人要賣房怎么辦
根據《合同法》相關規定,在承租方租賃期間,出租方要賣房子時,條件相同的情況下,承租方享有優先購買權。如果承租方不購買,后期發生的買賣關系不能破除前期的租賃關系。優先購買權,又稱先買權,是指特定人依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而享有的、在出賣人出賣標的物于第三人時,得以同等條件優先于他人而購買的權利。
《民法通則》司法解釋以及《合同法》對于出賣人通知的法律規范為強制性規范,在未提前通知的情況下出賣房屋,由于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而無效。但是,如果買受人已經善意的完成過戶登記,根據公示公信原則,買受人可以獲得房屋所有權。而且由于拍賣是公開市場行為,法律更加傾向于對于第三人的保護。這里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承租人的優先權為法律所明確規定,未提前通知的情況下拍賣并過戶登記行為,存在法院司法裁判不確定性的風險,因此,建議辦事處應當提前通知承租人后再進行拍賣。
出租人出賣房屋,應提前三個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出租人未按此規定出賣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宣告該房屋買賣無效。
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間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
根據特別法優于一般法、新法優于舊法的法律適用原則,拍賣出租的房屋的通知期間應當以合同法的規定為準,即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間,而不必一定限定為三個月。但是,由于合理期間的判斷屬于法官的自由裁量范圍,當事人按照自己對于“合理期間”的理解來進行通知,必然存在法律裁判不確定性的風險,因此,建議辦事處應當在拍賣之前的盡早時間通知承租人。
人民法院在民事執行中的拍賣是一種特殊的拍賣形式。《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第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拍賣五日前以書面或者其他能夠確認收悉的適當方式,通知當事人和已知的擔保物權人、優先購買權人或者其他優先權人于拍賣日到場。優先購買權人經通知未到場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因此,對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的拍賣,應當在拍賣五日以前通知。
二、簽租賃合同應注意什么
在簽租賃合同時應注意以下事項:
1、形式要求,租賃期限在6個月以上的租賃合同,必須采用書面形式。
2、租賃期限,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超過部分無效。
3、不定期租賃,未約定租賃期限的,雙方當事人均可隨時解除租賃合同。
4、明確租賃用途,出租人交付租賃物應滿足約定用途的基本使用條件。
在租賃期間,出租方有保證其所出租的房屋能正常使用的義務、維修的義務,如果您的房東拒接履行這些義務,你可以通過法律途徑來維權。當然要是租賃期出租人要賣房的話,那么此時承租人是有優先購買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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