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糾紛,是被繼承人死亡后,因爭執死者的遺產而發生的糾紛。如因繼承權、繼承順序、遺產分配份額等發生爭議,都屬于繼承糾紛。遺產繼承糾紛發生后,首先,相關當事人可以協商解決,達成一致后簽訂協議,然后按協議分割遺產。
協商不成的,可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人民調解委員會以《繼承法》為依據,通過說服教育的方法來調解糾紛,促使當事人相互諒解,相互讓步,達成協議。協商不成時,也可以不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遺產繼承糾紛訴訟。
遺產糾紛發生后,相關當事人可以在完全自愿的基礎上,通過互諒互讓,就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協商達成一個各遺產人都愿接受的協議,然后按協議分割遺產。
協商不是法定的解決民事糾紛的必經程序,所以,必須在雙方當事人都同意的情況下,才能適用這種方式。再者,協商后達成的協議也必須是在雙方當事人都自愿的基礎上達成。請律師主要觀察以下標準:
1、看他對案件的分析是否專業以及是否能聽懂,因為一個聽不懂他說什么的律師語言表達能力有問題,那么將直接會影響雙方之間的交流,直接影響對方是否愿意和你們自愿達成調解協議;
2、看一個律師是否自律,一個夸口和自吹自己水平多么厲害的律師是有很大風險的,保證這個案件對當事人如何有利,而沒有任何風險,包括這個律師說自己和法院或者其他部門關系如何如何好都是不可取的;
3、觀察一個律師神態和言談舉止。這樣的律師說明他是否敬業和能否獲得當事人的的信任,特別是像你們這樣的案件,需要律師居中起草協議,那么這個律師的形象和言談舉止能否獲得眾人的認可,是你們這個案件能否達到共贏,家屬之間關系和諧的一個重要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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