倒賣個人信息應立法制裁
楊立新告訴記者,在社會生活中,侵害個人信息的行為比較普遍,例如倒賣個人信息;一些掌握大量個人信息的單位、工作人員將個人信息批量盜賣,獲取利益;非法獲得個人信息的單位或者個人,大量發送垃圾信息、垃圾郵件,騷擾個人生活安寧,甚至進行網絡“人肉搜索”,造成個人痛苦。
他認為,我國現在對網絡信息的規制還主要是行政規章。從總體上看,對個人信息保護還存在較多問題,一是缺少具體的規定;二是民法規范、侵權法的規范還不夠具體明確;三是對于行政法規范的級別太低,基本上是規章。而國外許多國家,對于在網絡上侵害他人信息的行為,都是予以刑事制裁、民事制裁,比較完善。以美國為例,在網絡上更重視的是保護私人的著作權,2000年專門制定了千禧年網絡數據版權法案,特別保護著作權不因網絡上的使用而受到損害。
楊立新說,我國應當加強立法,對于嚴重侵害個人信息的犯罪行為、侵權行為和行政違法行為予以制裁。他提出了自己的建議:第一,立法的宗旨應當是有利于保護個人信息,保護個人的隱私權,同時要兼顧保護公民的表達自由;第二,應當加強對侵害個人信息、侵害隱私權的違法行為制裁的力度。堅持對于構成犯罪的侵害個人信息、隱私權的行為確定刑事責任,予以刑事制裁。對于違反侵害個人信息、個人隱私權的民事違法行為,應當特別明確規定構成侵權責任,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甚至可以規定懲罰性賠償責任。同時,對于行政法的制裁也應當加強,對于違法的單位,予以行政制裁。三種法律責任三管齊下,就能夠遏制網絡侵害個人信息的嚴重勢頭,保護好網絡安全、個人信息和隱私權。
楊立新特別指出,要注意規定那些有權收集個人信息的單位、機關等的行為。有權收集個人信息,但不能違法使用,違法使用同樣構成侵權責任或者犯罪行為。同時,對于這些機構的工作人員要加強教育和管束,防止他們利用職權盜賣個人信息。網站、銀行、電信、醫院、郵政等,都是重點單位,應當加強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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