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79歲的金老伯到某銀行辦理轉賬業務時,營業廳引導員見他行動遲緩,主動上前問明情況后,特意將其引導到旁邊另一柜臺填寫,并將一把輪式轉動座椅推到他身邊。金老伯扶過轉椅欲坐時,因轉椅靈活轉動至他坐空摔倒在地。經診斷為右腿骨折,金老伯住院治療半月花費醫院費4900元。
事后,金老伯及家屬認為,轉椅不穩固導致摔傷,銀行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銀行則認為,對金老伯辦理業務予以關照,并主動引導服務,引導員并無過錯,加之轉椅原本就是靈活轉動的,并無任何質量問題,因此拒絕擔責。老人家屬咨詢,銀行應否擔責?
專家說法:
金老伯年老體弱,在無家人陪同情況下,其自身未能盡到謹慎義務,對自己的不慎摔傷應承擔主要責任。
銀行明知金老伯年高體弱,行動遲緩,也明知所提供的轉椅轉動非常靈活,老年人使用存在不穩定的安全隱患,卻在引導服務時,未能進一步特別提醒老人或幫助老人坐到轉椅上,當屬于盡安全保障義務存在一定的瑕疵。
《消法》第11條規定:“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此外,《侵權責任法》第37條也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此,該銀行應當承擔次要的過錯損害賠償責任。
相關法律知識: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七條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
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第十八條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和服務,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并說明和標明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發生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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