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譽侵權糾紛的法律知識
為統一辦案標準,公正、高效地審理名譽侵權糾紛案件,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證法律的正確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及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制定本處理意見。
一、受理和審理名譽侵權糾紛案件的法律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一條、第一百零六條、第一百二十條、第一百三十條、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一)、(七)、(九)、(十)項;
(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40條、第150條、第151條;
(四)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
(五)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
二、受理名譽侵權糾紛案件的標準
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的起訴條件的名譽侵權案件,應當依法受理,這是一般標準。但是,由于名譽侵權案件的特殊性,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又做出特別規定,下列情形應當受理:
(一)機關、社會團體、學術機構、企事業單位分發本單位、本系統或者其他一定范圍內的內部刊物和內部資料,所載內容引起名譽權糾紛的,應當受理;
(二)新聞媒介和出版機構轉載作品,當事人以轉載者侵害其名譽權提起訴訟的,應當受理;
(三)公民借向有關部門檢舉、控告他人的違法違紀行為之名,侮辱、誹謗他人,造成他人名譽損害,他人以其名譽權受到侵害提起訴訟的,應當受理;
(四)當事人在公共場所受到侮辱、誹謗,以其名譽權受到侵害提起訴訟的,無論是否經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理,人民法院均應依法審查,符合受理條件的,應予受理;
(五)其他符合受理條件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下列情形不予受理:
(一)有關機關和組織編印的僅供領導部門內部參閱的刊物、資料等刊登的來信或者文章,當事人以其內容侵害名譽權提起訴訟的,不予受理;
(二)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等部門對其管理的人員做出的結論或者處理決定,當事人以其內容侵害名譽權提起訴訟的,不予受理;
(三)公民依法向有關部門檢舉、控告他人的違法違紀行為,他人以檢舉、控告侵害其名譽權提起訴訟的,不予受理。
三、認定名譽侵權行為成立的標準
行為人在第三人在場或者通過某種方式使第三人能夠知曉不利于他人名譽的事實,公開實施了侵害他人名譽權的行為。判斷行為人的行為是否侵害他人名譽權,應以行為人的行為是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40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七問的規定,根據上述司法解釋的規定,侵害名譽權的行為方式主要包括侮辱、誹謗、宣揚他人隱私等。
(一)侮辱。侮辱是指以書面、口頭等方式公然貶低公民、法人人格,毀損他人名譽的行為。包括暴力、口頭、文字等侮辱形式。例如:當眾撕破他人的衣服尤其是用于遮羞的衣服;強行與他人接吻、擁抱;將糞便、垃圾涂抹或者播撒于他人的建筑物上或者門前、院內等行為;使用下流、骯臟的言語辱罵他人;在文章中利用貶低人格的語言攻擊他人等,都是侮辱行為。
(二)誹謗。誹謗是指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傳播不利于特定人(包括公民個人、法人和某個特定的群體)名譽的虛偽事實或者以傳播的虛偽事實為依據進行不利于特定人的不當評論。例如,誣指某人有某種違法行為或者犯罪行為,誣指某人有令人厭惡的疾病(性病、艾滋病、麻風病、精神病等),誣指某人有違反社會公德和倫理道德規范的行為(如通奸、亂倫、雞奸、獸奸等),誣指某人有嚴重的個人不良習慣、嗜好(如吸毒),誣指某人有某種不良目的,新聞報道事實失實,"拔高"某人影響的虛偽事實,引用已經報道某人有不良行為的事實,在媒體上發表上綱上線的評論等等。
(三)捏造事實公然丑化他人人格。故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造成不良后果的,應認定為損害他人名譽權的行為。
(四)公布和宣揚他人隱私。未經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隱私材料或者以口頭、書面形式宣揚他人隱私,對公民的名譽造成嚴重影響的,也是侵害名譽權的行為。例如,醫療衛生單位的工作人員擅自公布患者患有性病、艾滋病、麻風病、淋病等病情,致使患者名譽受到損害的。如果傳播公民的隱私,但對其名譽沒有造成嚴重后果的,可以不認定為侵害名譽權的行為,但構成侵害隱私權。
(五)新聞報道嚴重失實,致使他人名譽受到損害。
四、認定侵權人是否存在過錯的標準
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名譽權為法律所保護是一個常識性問題,可以一般性地推定侵權人主觀上存在過錯,受害人無須對侵權人的過錯進行實質性的舉證和證明,侵權人得舉證證明自己不存在過錯而免除其侵害名譽權的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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