盡管“3.15消費者權益日”已經過去,但消費者權利的話題依然是大家關注的熱點。今年7月1日,《侵權責任法》將正式施行。筆者試圖從司法實踐的視角,解讀侵權責任法中為消費者在產品質量及產品安全等方面提供的“制度供給”。
缺陷產品無過錯賠償
法條解讀:
侵權責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產品投入流通后發現存在缺陷的,生產者、銷售者應當及時采取警示、召回等補救措施。未及時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補救措施不力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這是我國首次在民事基本法中明確規定生產商、銷售商對缺陷產品具有警示義務及召回義務等法定的補救義務,并且對違反該法定義務的生產商、銷售商規定了嚴厲的民事責任,即不考慮生產商、銷售商對缺陷產品是否有主觀過錯,一律對產品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案例分析:
年初“豐田召回事件”和“毒豇豆事件”就是缺陷產品的“召回制度”及“警示制度”的典型案例。對于像豐田汽車那樣可以回收進行修理補救的產品,豐田汽車生產商、銷售商均應該在豐田汽車行銷市場后,發現產品存在剎車及轉向系統等缺陷時及時向汽車消費者發出“召回公告或通知”回收缺陷批次的汽車進行維修;對于像豇豆那樣無法進行回收修理的產品,生產商或銷售商應當在相關部門檢查發現超標問題之后,及時向銷售地的消費者發出“警示公告或通知”警示缺陷豇豆禁止食用或通告有效處理。如果豐田汽車及豇豆的生產商或銷售商未及時召回或警示,造成消費者人身或財產損害的,消費者可以起訴生產商或銷售商,無論生產商或銷售商對產生豐田汽車及豇豆的缺陷有無過錯,均先行對消費者承擔責任。
維權提示:
對于召回、警示事件,消費者也應看到起其積極的一面,因為這是商家履行法定義務的體現,也是消費者獲得知悉真情的直接渠道,更是商家建立誠信體系和產品安全體系的積極行動,應該正面看待。此外,消費者對缺陷產品造成的損害可以選擇起訴產品生產商或銷售商,也可以將生產商或銷售商一并起訴,且無需證明其具有過錯,只需證明損害和因果聯系即可以要求其承擔產品責任。而且對于群體性損害的消費者可以組成“維權訴訟同盟”進行代表訴訟或集體訴訟,共同維護消費者權益。
故意侵權者要遭“懲罰性賠償”
法條解讀:
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明知產品存在缺陷仍然生產、銷售,造成他人生命、健康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依法請求懲罰性賠償?!边@是我國繼《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九條之后,首次在民事基本法中突破民法填補賠償原則規定懲罰性賠償的規定,但是這是針對產品生產商、銷售商故意侵權的產品責任,即明知產品有缺陷有可能造成損害,卻仍然將其投放市場放任造成損害,而且造成了他人生命、健康損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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