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記門”事件鬧得沸沸揚揚,不光因為網絡曝光的日記里載有不正當男女關系的“香艷情節”和官員受賄的“敏感問題”,還因為人們對網絡曝光官員隱私是否侵害當事人及相關人員隱私權、名譽權等法律問題存有不同看法。
隱私權是現代社會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是否尊重、能否有效保護公民的隱私權,體現著一個社會的文明程度。官員也是國家公民,其隱私權當然受法律保護。但官員又非普通公民,其“八小時”之外的業余生活如果與權力“沾親帶故”,就并非全是私事。如果其業余生活明顯帶有損公肥私的印記,則徹底不能與隱私權畫等號。官員的隱私權絕不能超越公共利益。
因此,官員應該享有的隱私權不但不應比普通公民多,反而應該比普通公民少。為保障公共權力始終為公共利益服務,從制度安排的角度縮小官員隱私范圍,將那些可能影響權力行使的業余事項向公眾公開,接受社會監督,是民主社會的共識。這和保護公民隱私權并不矛盾。
更加嚴格的約束、更多公開的監督,的確會給官員行使權力甚至個人生活帶來一些限制,但這是確保官員清正廉潔、勤政為民的必要前提。權力所到之處,都有監督的眼睛,才能使官員多一些“如履薄冰、如臨深淵”的謹慎,少一點“高深莫測、飛揚跋扈”的驕橫。這不僅有利于戒驕戒躁、嚴格自律,而且有助于樹立正確的權力觀,提高權為民所用的自覺性、主動性。
溫家寶總理在政府工作報告中強調,要創造條件讓人民批評政府、監督政府。要做到這一點,首先需要政府及其工作人員將其行為向人民公開。從觀念和制度上厘清官員隱私權的內涵和界限,有助于人民更充分地監督政府工作人員,保證各級官員更加廉潔高效地為人民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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