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突然遇事故死亡,賠償金應該怎么分給丈夫(妻子)、兒女、父母?在突發事件日益增多的今天——
通州區法院近期判決了一起因交通事故死亡、獲得賠償金引起分割糾紛的案件。這一案件在涉及財產糾紛案件中具有一定代表性。
案情
張-廣與武-文是夫妻,張-金是他們的女兒。2006年3月5日,在通州區東關大橋處,某勞動服務公司司機與武-文發生交通事故,致武-文死亡。2006年4月10日,張-廣代表死者家屬與服務公司簽訂協議書,約定由服務公司一次性賠償死者家屬全部費用39.5萬元。賠償款由張-廣、張-金領取。
農民王-玉是死者武-文的母親。王-玉有武-文、武-齊兩個子女,守寡的王-玉在兩個子女家輪流居住。張-廣、張-金領取賠償款后,已給付王-玉2萬元。王-玉認為除該筆款外,還應獲得被撫養人生活費和死亡賠償金。故訴至法院,要求張-廣、張-金支付撫養費3.3萬余元、死亡賠償金11.5萬余元,共計14.8萬余元。
爭議焦點
本案爭議的焦點在兩方面:一是對賠償金該如何定性;二是賠償金該如何分割。
第一種意見:該筆賠償金是張-廣與武-文的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時應先分出一半屬夫所有,另一半作為死者的遺產由其法定繼承人依照《繼承法》的規定分配。
第二種意見:該筆賠償金是死者的遺產,由死者的法定繼承人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
第三種意見:該筆賠償款是肇事方一次性賠償死者家屬的全部費用,應視為對賠償權利人物質損失與精神撫慰的混合賠償,由死者的法定繼承人合理分割,在分割該筆賠償金前,應扣除已實際支付的喪葬費用及被撫養人生活費,剩余部分公平分割。
這筆賠償金到底屬于遺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還是混合賠償金?應該怎樣依法進行分割呢?
法官分析
1、死亡賠償金不是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所取得的合法財產。夫妻關系終結于離婚或一方死亡,而死亡賠償金則是產生于夫妻關系終結之后,故死亡賠償金不是夫妻共同財產。
2、死亡賠償金也不是遺產。遺產是被繼承人生前合法取得、并在其死亡時實際存在的財產;死亡賠償金則是因死亡獲得的賠償,產生于死亡之后,故不能列入遺產范圍。
3、賠償金是對權利人物質損失與精神損害的混合賠償。武-文因交通事故死亡后,肇事方與死者家屬簽訂賠償協議,協議約定肇事方一次性賠償死者家屬全部費用39.5萬元,賠償協議未明確賠償項目。故該筆賠償款應視為對賠償權利人物質損失與精神撫慰的混合賠償,應包括喪葬費用、被撫養人生活費、死亡賠償金及精神損害撫慰金。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子女放棄遺產繼承聲明書怎么寫
2021-01-14終止偵查的程序
2021-02-20醫院鑒定準備的材料有哪些
2021-02-10孩子在學校受傷的學校擔責還是老師擔責
2020-12-01經偵傳喚可以不去嗎
2021-03-20沒有約定還款期限的債務訴訟時效是多久
2021-03-21離婚訴訟書可以寫得詳細點嗎
2021-03-09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義務是什么
2020-12-22合同詐騙是怎么處罰的
2021-01-03建筑工程補充合同與主合同結算單價不一致怎么辦
2021-03-11集體土地可以進行流轉嗎
2021-01-07內部調崗定義
2020-12-28沒有簽勞動合同怎么進行勞動調解
2021-01-09食物中毒屬于意外險嗎,可以理賠嗎
2020-11-30意外傷害保險及其類別
2020-12-08飛機延誤賠償處理
2020-11-29怎么理解委托一審法院續保保全
2021-01-26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責任范圍是什么
2020-12-20被盜車失而復得引起糾紛的保險理賠
2021-01-08因年齡誤告被解除保險合同保險公司有權解除合同嗎
2020-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