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任大賠錢少,責任小賠錢多,這不僅顯失公平,而且說明我們的某些價值評判標準存在一些問題。在我接觸的不少案子中,部分患者家屬為了獲得更多賠償,自愿放棄醫療事故鑒定,要求我們按一般醫療糾紛來辦案。”四川省律師協會醫療糾紛法律事務專業委員會委員鄧*攀律師認為,成都市中院的這一判決不僅具有較強的借鑒意義及現實意義,而且有利于真正有效確保醫患雙方的合法權益。
“成都市中院將死亡賠償金納入醫療事故致人死亡的賠償項目,體現了醫療事故侵權立法的重要意旨,較好發揮了侵權立法救濟弱者的社會功能。”鄧*攀說,醫療糾紛本質上仍屬于侵權損害賠償糾紛,因此,只要侵權行為給受害人造成了損失就應在物質和精神兩方面進行賠償,這是侵權損害賠償的基本原則。相對于那些存在醫療過錯但尚達不到醫療事故標準的一般醫療損害賠償糾紛而言,醫療事故糾紛中醫療機構的過錯程度更高些,給受害者造成的損害更為嚴重,醫療機構應承擔的賠償責任相應也應更重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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