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行為屬于非法行醫
(一)根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非法行醫主要應包括下列6個方面:
1) 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執業的。
2) 逾期不校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仍從事診療活動的,或者拒不校驗的。
3) 出賣、轉讓、出借《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
4) 診療活動超出登記范圍的。
5) 使用非衛生技術人員從事醫療衛生技術工作的。
6) 出具虛假證明文件的。
(二)根據《執業醫師法》,非法行醫應包括下列2個方面:
1) 未經批準擅自開辦醫療機構行醫。
2) 或者非醫師行醫的。
(三)根據《母嬰保健法》未取得國家頒發的有關合格證書的,有下列行為之一:
1)從事婚前醫學檢查、遺傳病診斷、產前診斷或者醫學技術鑒定的;
2)施行終止妊娠手術的;
3)出具《母嬰保健法》規定的有關醫學證明的。或者出具有關虛假醫學證明或者進行胎兒性別鑒定的。
二、其他非法行醫情形
1)未經衛生部和外經貿部批準,成立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并開展醫療活動或以合同方式經營診療項目的,視同非法行醫;
2)外國醫師來華短期行醫未經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注冊取得《外國醫師短期行醫許可證》的。
《關于審理非法行醫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醫師資格從事醫療活動等五種情形應認定為非法行醫。
其中,個人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開辦醫療機構的;被依法吊銷醫師執業證書期間從事醫療活動的;未取得鄉村醫生執業證書,從事鄉村醫療活動的;家庭接生員實施家庭接生以外的醫療行為的都屬于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情形。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不安履行抗辯權的實施條件
2021-02-23高級法院和最高法院的行政案件管轄范圍
2021-03-16誰是行政訴訟案的共同訴訟人
2021-03-22協議與實際不符可否作廢
2021-01-07家庭暴力離婚賠償多少
2021-03-12交通事故逃逸死亡賠償
2020-12-03勞動合同能隨意變更嗎?
2020-11-17實習期未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發生事故屬于工傷嗎
2020-12-10疫情期間被隔離扣工資嗎
2021-03-09關于當前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實務問題座談紀要
2021-01-16定期壽險與終身壽險的區別是什么
2021-03-24投保人壽保險可能會存在哪些誤區
2020-12-28保險理賠需帶哪些材料
2021-01-07抵押權人船舶利益保險條款的承保風險及除外
2020-12-09允許保險外匯資金境外運用有哪些好處
2021-01-29保險經紀人經營業務是什么
2021-01-29土地承包的的程序是怎么進行的
2021-01-13土地轉包
2021-03-21修建機場多少米之內屬于拆遷范圍
2021-01-24無房產證拆遷如何安置
2021-0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