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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醫也是一種很嚴重的行為,由于此時行為人并沒有確定相應的行醫資格,在專業能力上面可能出現一些問題,如果貿然為他人診病治療的話,其實很容易造成更為嚴重的損害結果產生。對此,我國規定了非法行醫罪,也就該罪做出了相應的司法解釋規定。下文中律霸小編帶來非法行醫罪的最新解釋的內容,幫助你進行了解。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行醫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8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46次會議通過,根據2016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03次會議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關于審理非法行醫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修正)
為依法懲處非法行醫犯罪,保障公民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刑法的有關規定,現對審理非法行醫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
(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醫師資格從事醫療活動的;
(二)被依法吊銷醫師執業證書期間從事醫療活動的;
(三)未取得鄉村醫生執業證書,從事鄉村醫療活動的;
(四)家庭接生員實施家庭接生以外的醫療行為的。
第二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造成就診人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二)造成甲類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有傳播、流行危險的;
(三)使用假藥、劣藥或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衛生材料、醫療器械,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
(四)非法行醫被衛生行政部門行政處罰兩次以后,再次非法行醫的;
(五)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三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
(一)造成就診人中度以上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二)造成三名以上就診人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第四條 非法行醫行為系造成就診人死亡的直接、主要原因的,應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造成就診人死亡”。
非法行醫行為并非造成就診人死亡的直接、主要原因的,可不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造成就診人死亡”。但是,根據案件情況,可以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第五條 實施非法行醫犯罪,同時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生產、銷售劣藥罪,詐騙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六條 本解釋所稱“醫療活動”“醫療行為”,參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中的“診療活動”“醫療美容”認定。
本解釋所稱“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中度以上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參照《醫療事故分級標準(試行)》認定。
在醫療方面的犯罪,比較常見的就是非法行醫罪和醫療事故罪了,需要注意的是這兩個罪名的犯罪主體是不一樣的,其中前者要求行為人不具有行醫資格,而后者則必須要求是醫護人員,否則的話也是無法認定為醫療事故罪的。至于非法行醫罪的最新解釋內容,律霸小編已經在上文中做出了介紹,各位可以適當了解一下。
非法行醫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醫療事故罪與非法行醫罪有何不同
如何認定非法行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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