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
◆《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條“違反本法規定,虛報注冊資本、提交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公司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對虛報注冊資本的公司,處以虛報注冊資本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對提交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的公司,處以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公司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公司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一)(意見稿)》第二十一條規定“未經他人同意以該他人名義登記為股東的,申請登記行為人應當承擔因此產生的后果;公司或者公司債權人主張被冒名登記為股東者承擔股東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其訴訟請求。”
分析:
現有立法無論是《公司法》還是工商部門公司登記的有關規定,對冒名股東的概念沒有界定,對法律責任也沒有具體規定。《公司法》第199條也只是概括規定了使用虛假證明文件的法律責任,這也是被冒名者尋求工商部門解決的唯一法律依據。目前可以采取的救濟辦法主要有以下幾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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