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及其職工欠繳醫療保險費的,從欠費的次月1日起暫停享受醫療保險待遇。
醫保斷交有如下規定:
1、參保人員未按規定及時足額繳納醫療保險費的,從未按時足額繳納的當月起,終止享受醫療保險待遇;中斷后繼續繳費的,必須按規定以補繳時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將中斷期間的全部欠費補齊。補問繳時間計入連續繳費時間,但補繳期間不能享受統籌基金支付的待遇。
2、參保人員中止享受醫療保險待遇60天內(含60天)補繳醫療保險費的,從繳費次月起享受統籌基金支付的待遇;
3、中止享受醫療保險待遇60天以上至答180天(含180天)補繳醫療保險的,從繳費當月開始計算,3個月后方可享受統籌基金支付的待遇;
4、中止享受醫療保險待遇180天以上補專繳醫療保險費的,從繳費當月開始計算,6個月后方可享受統籌基金支付的待遇。
5、中斷后未屬補繳的,視同重新參加醫療保險,中斷前的繳費時間不計入連續繳費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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