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產權70年后怎么辦
房子的土地使用權限滿了,可以選擇去相關部門延長土地使用權限,具體的做法是由所有業主聯名提出,補交土地出讓金。另外一種情況是國家收回你的土地和房屋,這種情況一般會對業主進行相應補償,類似于用拆遷安置的辦法解決。
1.國家要收回土地:如果國家根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土地的,房屋業主可以向國家申請一定的補償。如果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的,土地使用權和房產便會由國家無償地收回。房屋所有權也就自然消失。
2.國家無需收回土地:如果國家不需要收回土地的,應允許延長土地使用權期限。①土地使用期限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②交納土地出讓金。該出讓金的價格通常低于同類的土地出讓金的價格。
二、法律依據有哪些
《物權法》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的,自動續期。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于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的,應當予以批準。經批準予以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合同,并交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雖申請續期但依照前款規定未獲批準的,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
三、法律對房屋產權是怎么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二條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一)居住用地70年;
(二)工業用地50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50年;
(四)商業、旅游、娛樂用地40年;
(五)綜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四十八條: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該土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對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給予補償,并退還相應的出讓金。
第一百四十九條: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后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綜上所述,我國對于不同的土地性質,使用年限都有所不同,對于大家購買的房屋的產權,是個人所有的,但是其土地使用權是有一定年限的,所有房屋產權七十年后就需要續交相應的土地出讓金,進行相應的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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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丁旭峰律師,河南駐馬店人,中共黨員,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會員、常州律師協會會員,江蘇鼎國律師事務所律師。中國黨員,畢業于鄭州大學、廣西師范大學,擁有本科法律文憑和法學碩士學位文憑,具有高校教師資格證書,有著二十余年的豐富法學教學經驗和深厚法學理論功底,對企業人力資源管理、勞動關系管理、合同關系、家庭婚姻、知識產權、民間借貸等有獨特的見解和豐富的實務處理經驗。業務領域:企業法律顧問、合同糾紛、知識產權、人身損害、債權債務、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刑事辯護。聯系電話:15961442562;QQ:649205185;微信:15961442562;郵箱:649205185@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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