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
W某與J某原在同一單位工作,因工作等問題產生矛盾。后W某與J某均發現網絡上有侮辱自己的帖子,并認為是對方所發,于是均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對方賠禮道歉并賠償損失數萬元。
訴訟中,W某與J某均向法院提交經公證書,公證的內容是帶有侮辱性質的網絡帖子。此外,W某與J某還分別提交了電子郵件記錄,網頁打印件,通話錄音等證據。
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僅憑網絡證據難以斷定侵權事實,在被告予以否認的情況下,發帖人的身份無法確認。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對于W某與J某提出的主張不予支持。故判決:駁回原告(反訴被告)以及被告(反訴原告)的訴訟請求。
【案例2】
F某為深圳某公司員工,Y某是該公司老板。因工作原因,Y某對F某產生不滿。之后某日,在該公司會議上,Y某當眾辱罵F某。F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Y某書面賠禮道歉。
訴訟中,F某向法院提交了錄音資料,并提交了證人證言,擬證明Y某侵權的事實。Y某沒有作出答辯。
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F某提交的證據,足以認定Y某實施了侵權行為,客觀上造成了F某侵害名譽的后果。故判決:Y某應當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F某書面賠禮道歉(道歉內容須事先經本院審查)。
【評析】
名譽權案件的性質在于侵權證據難以固定和收集,故名譽權案件的重點和難點在于準備侵權證據,以證明侵權事實。
對于網絡證據,首先要進行公證,否則證據的真實性法院一般難以確認。其次,要證明網絡證據的關聯性,但一般來說網路證據的關聯性難以認定。網絡證據的發帖人身份難以確定,一般要通過IP地址查明,無法查明的,仍然難以認定證據的關聯性。案例1中,法院向網絡服務商調查取證,網絡服務商回復稱帖子已經刪除,難以查明。故法院對W某與J某提交的公證書的關聯性沒有確認。這也是法院駁回W某與J某訴訟請求的重要原因。
對于言語證據,主要通過錄音、證人證言的形式固定和收集。案例2中,F某通過錄音和證人證言,充分證明了Y某的侵權行為。當然,僅僅有錄音,沒有證人做成,錄音的真實性和關聯性也是不夠的。
對以其他侵權證據(如大字報、墻壁涂寫等)主要通過提交證據原件、拍照、公證等形式固定和收集。
名譽權案件涉及人身權,法院處理一般比較慎重。因此,作為名譽權糾紛案件的當事人和代理律師,一定要注重固定和收集侵權證據,以支持己方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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