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隨義和另外五名村民救助落水遇難者。鎮政府舉行表彰大會,對參加救撈工作的五名村民給予表彰,但沒有對馬-隨義進行表彰。鎮政府對他僅僅給予表揚。一位副鎮長以馬-隨義不要擋了拍攝見義勇為者接受表彰的鏡頭為理由,將馬-隨義轟下臺,使馬-隨義受到了在場群眾的哄笑。村民和馬-隨義都憤憤不平,都認為馬-隨義在救撈過程中表現突出,應當給予表彰獎勵;并且認為鎮政府說馬-隨義不符合表彰條件而不予表彰是不對的。馬-隨義為了討回公道,也為了挽回自己受到損害的名譽,多次找鎮政府討個說法。后來,鎮政府也認為馬-隨義的行為應當給予表彰,遂給馬-隨義補發了表彰的獎勵證書。
該案中副鎮長的行為毫無疑問侵犯了馬-隨義的名譽權,但是該案僅僅如此簡單嗎?筆者認為,該案鎮政府的行為確實也是行政不作為而侵害了馬-隨義的榮譽獲得權。
對于榮譽獲得權,實務界并不認可,否則該案就不會以馬-隨義敗訴而告終;學術界的見解也傾向于否認說。多數學者主張:榮譽權享有的前提是主體有突出貢獻,并且要求有組織的承認并授予榮譽,因此在授予榮譽之前是不能享有榮譽權的,即不能享有榮譽獲得權。
榮譽獲得權包括兩個方面。其一,獲得榮譽的權利,即自然人、法人或團體對于因他們的行為而授予的榮譽有獲得的權利,任何第三人不得妨礙,阻撓其獲得,也不得侵占其應獲得的榮譽。其二,獲得因榮譽所生的利益的權利。因榮譽所生的利益包括兩方面:一方面是授予時頒發的物質獎勵,另一方面是授予榮譽后給被授予者帶來的物質利益。對于這兩方面的利益榮譽權人均有權獲得,任何第三人不得侵占或阻撓其獲得
對于第二方面可以歸入上面所說的物質利益獲得權,在此不再討論。如果借用該學者主張的第一方面的內容能不能為馬-隨義討個說法呢?該學者在第一方面中提到“不得侵占其應獲得的榮譽”。該案中馬-隨義是應該受到表彰而獲得榮譽的,根據該學者的觀點,馬-隨義似乎可以主張其榮譽權受到了侵害。但是該“應獲得的榮譽”是在授予之前不得侵占,還是在授予之后不得侵占,如果是指在授予之前不得侵占,那么馬-隨義是可以主張其榮譽權受到了侵害,這也正是筆者所主張的榮譽獲得權;如果是指在授予之后不得侵占,那么馬-隨義由于未被授予榮譽而不得主張其權利。
分析該學者的觀點:“自然人、法人或團體對于因他們的行為而授予的榮譽”可知,其所主張的榮譽獲得權只是在授予之后才可獲得。另外,假設該學者所主張的榮譽獲得權是在授予之前可以行使,那么該權利受到的是侵害而不是侵占。侵占的客體應該是授予之后的榮譽,因此該學者所主張的榮譽獲得權只能是主體在被授予榮譽之后才取得的權利。再者,根據其把榮譽權列入身份權,可知其是不承認榮譽權可在榮譽授予之前行使的,也即不是筆者所主張的榮譽獲得權。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什么情況下算自動離婚
2021-01-14偷盜20元財物法律如何處罰
2020-11-25房產糾紛如何正確維權
2021-02-23勞動保障執法的主要方式有什么
2021-01-11律師事務所可以代理哪些案件
2021-01-28經濟民事訴訟狀范文怎么寫
2021-02-05股東直接訴訟是怎樣的
2020-12-09質押的股份能夠凍結嗎
2021-03-17認繳出資能否質押
2020-12-12民事訴訟律師費最新標準
2021-01-01被監護人長期遭受監護人虐待的能否申請更換監護人
2021-02-16離退休多少年不能中止合同
2020-12-14勞動爭議仲裁管轄地
2020-12-18人壽保險理賠程序有哪些
2020-12-01人壽保險合同履行地確定
2021-01-20自駕游如何投保交通事故意外險
2021-03-14人身保險合同當事人能否約定損失賠償條款
2020-11-10外資保險公司可以與關聯企業進行交易嗎
2021-03-17意外撞傷自家人,能要保險公司賠償嗎
2021-01-14拆遷房辦理房產證費用和辦理流程有哪些
2020-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