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犯罪嫌疑人董甲,男,漢族,北京市人,退休職工犯罪嫌疑人董乙,男,漢族,北京市人,下崗職工董丙(系董甲之子、董乙之弟)承包一機床公司(集體所有制企業)。曾在該公司工作過的董甲、董乙二人,因家務事與董丙產生矛盾。2002年7月18日15時許,董甲、董乙糾集其他六人撬開該公司車間的卷簾門,并持棍毆打正在工作的工人和保安,后又強行將停放在該公司車間內的金杯汽車開走。二、分歧意見對本案定性,存在兩種不同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董甲、董乙等人以暴力手段劫走董丙所經營公司財產的行為系屬家庭經濟糾紛,不應按犯罪處理。理由為:一是董甲、董乙與董丙系近親屬關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1條第4項之規定:偷拿自己家人的財物或者近親屬的財物,一般可不按犯罪處理。由此認為該案是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的搶劫,也不應以犯罪論處;二是董甲、董乙曾參與該機床公司的生產和管理,而且董甲還擔任過該公司的經理和法人代表,應認定該公司財產系董氏父子三人的共有財產,故董甲、董乙主觀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第二種意見認為,董甲、董乙等人之行為構成搶劫罪。理由是:董甲、董乙其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客觀上實施了“當場使用暴力、當場劫取財物”的行為,由此認定該行為完全與搶劫罪特征相吻合,故構成搶劫罪。三、評析意見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董甲、董乙之行為構成搶劫罪,其理由如下:1、搶劫罪所侵害的客體是公私財產的所有權和被害人的人身權利。本案中,董甲、董乙等人毆打機床公司員工,然后搶走該公司金杯車的其行為即是既侵害了公司員工的人身權,也侵害了公司的財產權。2、搶劫罪客觀表現為,對公私財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護者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強制人身辦法,當場搶走財物或者當場迫使被害人交出財物的行為。本案中機床公司財產所有權的滅失,即是董甲等人闖入機床公司,當場實施暴力,用棍棒對車間工作人員和在場的保安進行毆打和辱罵,致使他們不敢反抗,進而又強行從保安班長手中搶走該公司的金杯客車鑰匙,并將車開走造成的。可見,機床公司不是基于法律的規定和自身的意志對上述財產所有權進行合法轉讓或自由處分而滅失了所有權,而是董甲等人的行為造成的,該行為具有違法性。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退還報銷款屬于勞動爭議嗎
2020-11-26人身損害中涉及財產損失如何認定
2020-11-09公司名稱變更稅務流程需要多長時間
2020-12-30共同保證是指什么
2021-03-24一般交通事故處理流程有哪些
2020-11-17如何計算票據貼現利息
2020-12-05改裝車違法嗎,改裝后要怎么過年檢
2021-02-25軍婚怎么樣才能離婚
2021-01-12行政處罰作出后未送達生效嗎
2020-12-26交通事故訴訟律師費是多少
2020-12-28農村征地對于沒有住房的村民怎么安置
2021-03-26勞動爭議調解協議效力及缺失
2021-01-22關于人身意外險包括哪些
2020-12-17投資理財保險的適用人群
2020-12-05家庭財產保險的現狀如何
2020-12-02再保險公司有什么樣的問題
2021-03-18一起保險合同糾紛的評析
2020-11-10游客死于“高原反應”保險拒賠
2020-12-21機動車肇事逃逸保險公司處理嗎
2020-12-13工程質量保險怎么投保
2021-03-10